红辣椒评论 发表于 2017-2-28 13:18

【评论之星】封杀相约自杀群,切断坏情绪共鸣通道

http://hlj.rednet.cn/c/2016/12/11/4160268.htm

——本文系红网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自杀原本是封闭性、个人性的一种自我约定行为,可近年屡有发生的“相约自杀”事件却将这一行为变成一种约定性、群体性的行动。据媒体报道,一名大学生的父亲因儿子和网友相约去跳崖卧底QQ群,成功救下另一名轻生者,而第二天儿子还是另约他人坠楼身亡。令人扼腕的悲剧中,“相约自杀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副作用。

  相约自杀作为网络亚文化的一种,长期隐蔽地存在于社会边缘群体中。自杀需要勇气,还需要克服对家人亲友的愧疚感和轻视生命的罪恶感,而“相约自杀群”为有自杀念头的边缘人消解了种种心理障碍,增加了自杀的可能性。

  成员们加入“相约自杀群”的初衷未必真的是奔着死去的。但“弥漫着负能量的自杀群,有群友为轻生出谋划策”,身处在QQ群的人形成了情绪闭合链,原本的坏情绪扩大,自杀的恐惧感降低,自杀坏情绪在“约”中逐步放大,很可能转化为最终的实施。心理学家指出,人都有一种从众心理。一旦有人约自杀成功,就会在短时间内给其他在压力中挣扎的青少年消极的心理暗示,带来自杀的“连锁效应”。

  相约自杀群里的悲剧还在不断上演着,却没有明确的主体对此负责。教育专家指出要加强生命教育,给予边缘人全面的情绪疏导。但在目前相约自杀群大量潜伏存在的情况下,生命教育这种柔和疏通的方式已经不具直接有力的效用。虽然QQ群作为社交平台本身无罪,但并不代表不需要对它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关闭账号等处理措施。作为社交软件一方,应肩负起社会责任,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相关自杀群的管控,发现后立即关闭,切断坏情绪散播的渠道;而群主或者群内怂恿他人自杀,以坚定轻生者的自杀意图和传授各种自杀方法的人,不管有没有酿成惨剧,都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并且腾讯一方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约自杀群的泛滥以及一再引发的现实悲剧,说明了社交软件服务商和立法部门对自杀群的严重危害缺乏足够的重视。在任何时候,对于生命的舍弃,都不该被鼓励、不该被期待;生命权利不该在他人教唆中被消弭、被扼杀。社交软件服务商要利用好网络,提供公开的情绪宣泄平台,安排专人为有自杀坏情绪的人做未雨绸缪的心理疏导,不要让他们求助无门而选择相约自杀。

  更重要的是,刚性制度亟需建立。立法部门应尽快界定相约自杀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尤其是必须对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给予及时监控和惩罚。像日本、瑞士等国家对教唆自杀罪的规定是广泛存在的,日本刑法第202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被杀人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的,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对于相约自杀群应依法取缔,自杀情绪不该在“约”中被无限放大,要以刚性制度保障来有效干预自杀行为,不能等到惨剧真正发生才去处罚,尽最大努力将自杀念头扼杀在摇篮中。

  文/闫堃


鄢烈山 发表于 2017-3-18 20:59

有道理。以现在的监控打技术完全可以做到 。

8.8分

高明勇 发表于 2017-3-22 14:59

9.0分

刘洪波 发表于 2017-3-29 06:21

8.7分。

湖南魏剑美 发表于 2017-4-20 00:40

8.2分

杨耕身 发表于 2017-4-28 17:36

7.3分。

曹林 发表于 2017-5-1 22:24

法律已有规定,现实也在这样做。8分

童大焕 发表于 2017-5-8 23:20

8.3分。

于德清 发表于 2017-5-14 23:27

7.5分

郑根岭 发表于 2017-5-18 13:01

8.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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