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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娄底户政

娄底户政阳光政务专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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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不错的户政员,很有耐心的,赞一个。
那里我有朋友。
发表于 2010-6-12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身份信息及其他隐私权利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律师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查询了解对方(一般系违法侵权人)及其他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诉讼前及诉讼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因办案需要去查询一个加害人、违法侵权人、涉案人的身份信息并不侵害什么隐私,更何况法律赋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希望楼主将这一问题向贵单位领导反映一下,必要时请示一下省公安厅,我觉得贵局目前的做法确实过于保守,不利于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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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支持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娄底户政 于 2010-7-27 11:31 编辑
公民的身份信息及其他隐私权利固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律师为了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查询了解对方(一般系违法侵权人)及其他涉案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诉讼前及诉讼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因办案需要去查询一个加害人、违法侵权人、涉案人的身份信息并不侵害什么隐私,更何况法律赋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希望楼主将这一问题向贵单位领导反映一下,必要时请示一下省公安厅,我觉得贵局目前的做法确实过于保守,不利于律师开展维权工作。
娄底向律师 发表于 2010-6-12 13:51




    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律师调查取证时涉及第三人隐私的,是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我们这么执行,应该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办事的。如果确属需要,可以申请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

    我国现在部分地方允许律师不经第三人同意查询涉及第三人隐私的资料,严格意义上都是违法的,不能因为要保障律师的权利,就侵害第三人的权利,这绝对不是律师法立法的初衷。

    在全世界范围内,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赋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都是有限的,不具有强制力的,但同时通过法律的其他途径给予了一定的弥补,如可以申请公权力部门进行调查等。这些做法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一致。

    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地位都是平等的,他们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受法律保护,而不能因为是被告就剥夺他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发表于 2010-6-12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等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娄底的做法就一定正确?
难道公安机关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对违法犯罪的人也无需抓捕关押?
难道律师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连去贵机关查询加害者,侵权人的身份户籍信息都必须予以限制?
原告去法院起诉立案,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必须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户籍资料),否则法院就不立案,案都没有立根本就谈不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因此,恳求贵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多多向我国其他地方学习,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发表于 2010-6-12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真笨。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可以理解为有关系就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也可以理解为送钱就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户政如果没有一点权的话,做P用呀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娄底户政 于 2010-7-27 11:31 编辑

回复  娄底向律师


“难道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等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娄底的做法就一定正确?”
我们现在不是简单的说谁对谁错,我前面所说的,只是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如何办理而已。

“难道公安机关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对违法犯罪的人也无需抓捕关押?”
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人身自由权也是相对的,我从来没有说过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无需抓捕关押。

“难道律师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连去贵机关查询加害者,侵权人的身份户籍信息都必须予以限制?”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仅有维护受害者权益的,也有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

“原告去法院起诉立案,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必须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户籍资料),否则法院就不立案,案都没有立根本就谈不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连被告的身份都不明确,也没有正式立案,我们如何能够确定律师来查询的就是被告,而不是无关的第三人。而且实际操作中,我们不仅对于律师,对于其他群众的求助也都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群众知晓对方的姓名,大致住址、年龄,我们可以通过查询有关资料,答复群众,该辖区是否有这个人,但如果需要提供详细的涉及隐私的资料,则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是通过公检法部门来调取。因为我们出具的户籍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在很多单位部门都被当成等同身份证、户口本的证件,如通信部门办理手机卡、银行存款挂失等,所以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出具户籍证明必须慎重。

“因此,恳求贵局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多多向我国其他地方学习,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你自己也提到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前面都已经引用了。当然,如果法律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公检法部门一样具有同等的强制力的话,我们也绝对遵照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娄底户政 于 2010-7-27 11:31 编辑
楼上真笨。
楼上真笨。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可以理解为有关系就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也可以理解为送钱就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户政如果没有一点权的话,做P用呀
彩色蜡笔 发表于 2010-6-12 19:25



    请副总网监同志尊重我的人格,在我从事户政工作的这些年里,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我执行的标准完全一致,从来没有变过,我执行的标准就是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当然,如果彩色蜡笔的标准是“有关系”“送钱”的话,我也无话可说,毕竟人各有志。
 楼主| 发表于 2010-6-12 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娄底户政 于 2010-6-12 23:32 编辑

谢谢大家的支持,并且欢迎大家监督我们的工作。
发表于 2010-6-13 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娄底向律师


“难道北京、上海、山东、浙江等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娄底的做法就一 ...
娄底户政 发表于 2010-6-12 23:15



    非常感谢,对你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非常敬佩,但对你的观点不敢苟同。
发表于 2010-6-13 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3# 娄底户政


    对你的亲民、踏实、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作风表示钦佩,

    但对你答复我问题的观点却不敢苟同,

   谢谢你!
发表于 2010-6-13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律师尚需恶补法律知识
发表于 2010-6-1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律师尚需恶补法律知识
左右开弓 发表于 2010-6-13 08:48



    谢谢建议,法律知识浩如烟海且经常不断变化修改,需要时时加以补充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律师尚需恶补法律知识
左右开弓 发表于 2010-6-13 08:48



   呵呵,向律师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很不错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
发表于 2010-6-13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预备役民兵 于 2010-6-13 19:56 编辑
呵呵,向律师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很不错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
娄底户政 发表于 2010-6-13 17:57



    在这个问题上,向律师是站在律师一方的角度,娄底户政是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问题,得出的结论截然不同。

    就象我现希望老板给我发的工资越高越好,但现实是残酷的,我现在每月才1000多块。

    个人支持娄底户政,律师的权力不能无限化,毕竟他是代表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而不是政府。再说啦,现在政府的权力也不能无限化,现在好象都流行说什么有限政府的(呵呵,新听到的名词)。
发表于 2010-6-1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问题上,向律师是站在律师一方的角度,娄底户政是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看问题,得出的结论截 ...
预备役民兵 发表于 2010-6-13 19:55



     其实本人的观点也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的。

     律师是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律师的职责是运用法律的武器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律师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场,律师的立场永远都是与需要法律服务的当事人站在一起的。
发表于 2010-6-13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律师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连去贵机关查询加害者,侵权人的身份户籍信息都必须予以限制?”
向律师:就冲你上面这一问,足以说明你的法律常识还不够扎实!
发表于 2010-6-13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律师为了维护受害者的权益连去贵机关查询加害者,侵权人的身份户籍信息都必须予以限制?”
向律师:就 ...
左右开弓 发表于 2010-6-13 23:14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诉被告去法院立案,必须持有能明确被告身份的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中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否则法院就不立案受理。而权利遭受损害的原告手中往往缺乏这些资料,现娄底公安户籍部门却又拒绝原告及原告的代理律师查询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这让立案变得非常的困难,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处于非常尴尬和无赖的境地。

     本人并非大智大慧的立法者、法学家,在浩如烟海的法律面前显得非常的渺小,缺乏一定的法律功底也是很正常的。

     谢谢建议和提醒,本人以后会尽量学好学懂法律,来弥补法律功底的不足。
发表于 2010-6-14 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向律师的法律知识功底是很不错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
娄底户政 发表于 2010-6-13 17:57



    谢谢夸奖,倍感受宠若惊。

   希望您能积极向领导和省厅反映请示,看能否妥善解决我提出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的顺利起诉立案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

   若能妥善解决,本人将代表娄底300多名律师和广大诉讼当事人向您致敬。
发表于 2010-6-14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享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也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处于非常尴尬和无赖的境地。

是无奈非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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