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妇幼保健院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投诉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叫谢阳春,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阳市珠晖区新风里179号209户,工作单位:衡阳市珠晖区妇幼保健院职工。 2004年5月本人从学校毕业来用人单位工作。自来单位工作后,本人在工作中各方面均得到院领导的好评和肯定,曾荣获2006年、2007年、2012年、2013年度优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同时被奖励为2006年优秀团员称号。 首先,我作为用人单位职工,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积极为来院就诊的患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是我的职责,我也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用人单位对应缴劳动者(本人)的社会保险义务,为什么一拖再拖、拒而不交。用人单位此举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行为应承担其法律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不为劳动者(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次,用人单位(珠晖区妇幼保健院)拒不为职工缴纳保险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再次,用人单位(珠晖区妇幼保健院)拒不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本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由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本人)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缴。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的,劳动者就无法获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单位(珠晖区妇幼保健院)的违法行为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用人单位(珠晖区妇幼保健院)不依法为劳动者(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并未缴纳其社会保险费,纯属典型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用人单位不但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本人(投诉人)特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依法向珠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投诉,请贵局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投诉人:谢阳春 电 话:15200502288 201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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