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简介:
衡阳是一座具有两千多年悠久历史的文化古城,地处南岳衡山之南,因山南水北为“阳”,故得此名。因“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栖息于市区回雁峰,故雅称“雁城”。1950年7月1日,在衡阳专署司法科的基础上,成立了湖南省人民法院衡阳专署分院,1950年7月9日,在衡阳市专署司法处的基础上成立衡阳市人民法院。同时,境内各县也先后成立了人民法院。1955年3月,衡阳专署分院变更为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0年,衡阳市升格为省直辖地级市,衡阳市人民法院升格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9月,衡阳境内实行市管县体制,衡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为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衡阳、衡南、衡东、祁东、常宁、耒阳和城南区、城北区、江东区、郊区11个基层人民法院。1984年,设立南岳区人民法院,此时共辖12个基层法院。其后,耒阳、常宁相继撤县设市,境内法院改为耒阳市、常宁市人民法院。2001年,衡阳市城市区划调整,四个城区分别更名为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人民法院。建国以后,境内人民法院名称、领导体制、审判制度、案件管辖等方面有多次变动,自1983年后已相对稳定下来,全市辖12个基层人民法院共47个基层人民法庭,在职干警共1276人。先后有乔明远、张相、韩志平、宋玉坤、李建唐、孙贵岐、郑纯乾、刘炳炎、罗安荣、张开松、张经伟等11任院长履职。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208人,现有在职干警199人,其中审判员134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34人,占总人数的 17%,大学本科学历137人,占总人数的69%。本院共设29个部门,其中二级副处级部门2个(执行局、法警支队),正科级部门27个(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裁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信访局、非诉行政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处、新闻信息科、司法行政装备处、网络管理处、司法技术处、法官培训中心、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国家赔偿委员会、机关工会)。 改革开放30年来,衡阳中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各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法官队伍素质和案件质量全面提升;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中心工作的作用日益彰显;为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90年代,在全省法院系统“双文明”建设评比竞赛中,衡阳中院荣获“六连冠”佳绩;1996年,衡阳中院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司法统计调查工作先进单位;1996年-1998年连续三年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报》宣传发行工作先进单位;1999年10月,衡阳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也是湖南省迄今为止唯一被最高人民法院记集体一等功的中级法院,2000年至2003年被最高院评为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2005至2007年案件质量和司法绩效连续三年位列全省前三名。严富智、张东林、曾萍、王如铁等先后被最高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2008年至2014年,衡阳中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法院立案信访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园林单位”、“湖南省模范职工之家”、“湖南省文明单位”;2015年2月,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刁俊军、贺清生等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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