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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反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专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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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投诉帖子不知有不有用,我在衡阳火车站投诉时,接待人员根我说,投诉点只是做样子,真的投诉不会有人理采的。
发表于 2016-9-9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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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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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1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2-1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彪、欧媚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14                浏览: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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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0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彪,曾用名王海涛,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衡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欧媚(绰号“琪琪”),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3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衡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宁秋凰(绰号“秋秋”),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彪、欧媚、宁秋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彪贩卖共计毒品冰毒208.24克(其中被查获196.24克)、毒品麻古74.07克(均被查获);被告人宁秋凰帮助王彪向被告人欧媚贩卖毒品冰毒12克;被告人欧媚将其从王彪等人处购进的毒品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其余均用于贩卖,共计贩卖毒品冰毒33.52克(其中查获10.52克)、毒品麻古6.74克(其中查获6.24克)。
上述事实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书证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欧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宁秋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四、缴获的毒品冰毒206.75克,麻古80.31克、黑色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销毁;五、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彪车牌号为湘D×××××奥迪A4汽车1辆、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9700元、港币5290元及被告人欧媚现金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苹果手机2部、华为手机1部、建设银行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上述物品均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上诉人王彪上诉提出:“系授意宁秋凰送12克冰毒供欧媚吸食,原审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当;从其身上和车上查获的毒品均用于自己和朋友吸食,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租住房所查获的毒品系合租的朋友‘周易’所有;量刑过重。”
王彪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具有立功及坦白情节;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10月间,上诉人王彪贩卖毒品冰毒208.24克(其中被查获196.24克)、贩卖毒品麻古74.07克(均被查获)。原审被告人宁秋凰帮助王彪向原审被告人欧媚贩卖毒品冰毒12克。原审被告人欧媚贩卖毒品冰毒33.52克(其中被查获10.52克)、贩卖毒品麻古6.74克(其中被查获6.24克)。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4月,上诉人王彪从他人处购进毒品后,先后存放于其与女友即原审被告人宁秋凰共同租住的房内准备贩卖。之后,经与原审被告人欧媚电话联系,王彪于同年6、7月间,先后三次安排宁秋凰在租住房内向欧媚贩卖毒品冰毒12克,欧媚向王彪支付了毒资。2013年10月17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租住房楼下抓获王彪时,当场从王彪身上、其所驾驶的牌照为湘D×××××的奥迪汽车内及租住房内缴获王彪藏匿的冰毒196.24克,麻古74.07克以及毒资人民币9700元、港币5290元、手机2部、电子秤一个。
原审被告人欧媚于2013年7至8月间,将从上诉人王彪及他人处购进的毒品冰毒、麻古,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先后三次在其租住房及宾馆以130元-150元/克不等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罗某贩卖毒品冰毒23克、麻古5粒(净重约0.5克)。2013年10月17日,公安人员抓获欧媚时,当场从其租住房内缴获其藏匿的毒品冰毒10.52克,麻古63粒(净重6.24克)以及手机2部、毒资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查证属实的刑事科学鉴定意见、手机通话详单、毒品扣押清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上诉人王彪及原审被告人欧媚、宁秋凰的供述予以证明。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彪及原审被告人欧媚、宁秋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冰毒、麻古,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王彪贩卖毒品的数量大。在王彪与宁秋凰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王彪负责购进毒品、联系毒品销路、指使他人贩毒,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宁秋凰受他人指使参与贩卖毒品,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王彪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欧媚、宁秋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王彪上诉提出“1、系授意宁秋凰送12克毒品供欧媚吸食,原审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不当;2、从其身上和车上查获的毒品均用于自己和朋友吸食,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3、租住房所查获的毒品系合租的朋友‘周易’所有”的理由。经查:一、王彪授意宁秋凰贩卖毒品给欧媚的事实,有同案被告人欧媚和宁秋凰的供述予以证实,且欧媚和宁秋凰对交易时间、地点的供述均吻合,足以证明王彪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二、王彪为实现贩卖目的购进毒品,并多次实施的贩毒行为,其租房内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贩毒数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三、现有证据证实,租住房系由王彪租赁并支付房租,且宁秋凰还证实该房间内查获的毒品系由王彪存放,足以证明该毒品系王彪所有。王彪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还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已经根据王彪的贩毒数量、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量刑适当。其辩护人提出王彪“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的情况经查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王彪的上述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铁山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徐 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艳斌
为何宁秋凰和同案2个人判决如此之大!竟然宁秋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发表于 2016-12-22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6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位于沿江路茅盖台颖程副食店,于2017年2月21日晚上8点40分左右遭五名手持榔头、钢管的蒙面人入室打砸抢劫,现金六千元不翼而飞,店面烟柜、门窗、冰柜、货柜全部被砸,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多元。本人当晚已报案潇湘派出所,从所里监控显示五名蒙面人在2017年2月21日下午4点在派出所门口人员一致。现已过去十多天,潇湘派出所对案件工作至今无一点进展。现恳请各个有关部门领导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重视尽快处理案件,给百姓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


发表于 2017-3-9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3-1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一下: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书后上诉至一审法院,多久下判决书?有时间限制吗?先谢谢啦!
发表于 2017-3-15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位于沿江路茅盖台颖程副食店,于2017年2月21日晚上8点40分左右遭五名手持榔头、钢管的蒙面人入室打砸抢劫,现金六千元不翼而飞,店面烟柜、门窗、冰柜、货柜全部被砸,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多元。本人当晚已报案潇湘派出所,从所里监控显示五名蒙面人在2017年2月21日下午4点在派出所门口人员一致。现已过去十多天,潇湘派出所对案件工作至今无一点进展。现恳请各个有关部门领导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重视尽快处理案件,给百姓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
发表于 2017-3-24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衡阳市中级法院管勇保的上诉那去了,你们谁扣押了上诉状,立案庭说在刑二庭,刑二庭又说没有,还不查,就算去了也进不了刑二庭,难道百姓有寃无处申吗?
祁东县农民衡阳电视问政反被关押近600天免于刑事上诉状
到百度搜湖南省廉政频导(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
管勇保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管勇保,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官家嘴镇日升堂村10组。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祁东和耒阳两地司法勾结虚构事实、指鹿为马、枉法仲裁,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
二、请求上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将违法人员立案侦查。
理由:
一、发生村民阻工时,风电站的用地尚未取得合法的手续,到百度搜(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
按照征地的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需先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2015年6月5日,祁东县人民政府发布祁政通(2015)33号征收土地公告;(2)2015年12月5日,祁东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3、祁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4月11日,逐步将征地补偿款陆续发放到祁东县官家嘴镇,镇政府以征地款未全部到位及村民损失计算未完成为由未将该款发放到村民及村组手上;(4)村民阻工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6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2日(一审判决第四页),半年以后祁东县人民政府才发布征地公告,祁东县国土局是在将近一年后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征地补偿款一直没有发放到村民及村组手上。湖南省廉政频导采访(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因此,被村民阻工的是一个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的非法用地建设项目,村民阻止非法项目的施工活动,是无可置疑的天然正义,是反抗行为的理性起点,反抗除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捍卫价值和尊严。同时,维护个人的利益与安全,在刑法上属于正当防卫。开庭当天我的辩护律师说我是正当防卫,没有犯罪,犯罪的某些公检法人员等一些话让全场旁听人感动鼓掌和流泪。法律许可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侵害人实施积极的反抗作为。正当防卫的法律正当性即在于,防卫行为的条件、因果关系与法律后果均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并予以积极评价。村民针对非法项目的阻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不应当因这样的阻工活动 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证明上诉人组织村民去工地阻工的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称有视频资料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但无论是在祁东县法院还是耒阳市法院,都未收到公诉机关提交的该证据。在一审法院,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些参加阻工村民的证言,欲证实是上诉人组织村民去阻工的,但在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要求所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却被法官无理拒绝。到庭的刘保徕、刘孝爱两位证人证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时,未向不识字的证人宣读笔录内容,辩护人当庭宣读的笔录内容与证人证言内容不一致,侦查人员对证人有恐吓和威胁的行为。因此,村民的证言都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风电站工地罗四海等4位施工人员虽证明有一个30多岁的男性在阻工现场指手画脚,不准动工,但公诉人无法提供这4位证人的辨认笔录,因而不能证实证人所指的是上诉人。
管志新、管志莲、刘叶春等镇村干部关于阻工现场的证言,均系无法证实的道听途说,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
三、侦查机关用非法的手段搜集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
一审庭审已经查明,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7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羁押上诉人,非法扣押上诉人两台手机及现金四千多元等财物,期间上诉人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同月9日,上诉人才被送至看守所。从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2014年12月26日、31日和2015年1月2日,到上诉人被抓的2015年7月7日,已经过去有半年时间,而且阻工当时已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现场处置,期间没有新的情况发生,上诉人被抓完全是人为的打击报复所致。
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当地政府为违法企业撑腰,司法机关成了政府的帮凶,是不争的事实。一个案件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因一审期间的主动认罪可以由公诉机关撤诉,而后决定不起诉,而上诉人因坚持自己无罪被判有罪,这是依法办案?这是司法公正?
强权,能限制我的肉体,但强迫不了我的思想。共和国的法律已经明确在三次阻工发生的当时,风电站项目尚是一个非法的项目,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环境。假如这种为追求政绩而忽视民生、强奸民意的行为一再得到法院的袒护,将法律及社会伦理准则尽皆抛弃,那么官员的“政绩”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又有何益?如果法律之伞不能为一个小家和群众利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遮风避雨,这个社会又有何安居可言?这种法律的积极意义在哪里?政府和司法对我的“合法”打击报复,受伤害的不仅仅是上诉人个人的权利,更是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法院和法官存在的价值,全在于它的公正性,而确保公正性的唯一途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假如法院和法官量刑定罪带有随意性,有罪无罪只在法官一念之间,或为了讨好上级、讨好政府以及维护所谓政府权威便不惜无中生有地定人罪名,或虽然知道案子有错,但为了不得罪同行而知错不改、将错就错,敢问能谈得上司法的公正性吗?恳请衡阳中院的法官对待我的上诉,能尊重职业道德,坚守公平正义,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到我手里的判决书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公众舆论的检验!
谢谢!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管勇保电话:13974749012
2016年12月31日以交,如今快三个月了为还不开庭
发表于 2017-3-24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勇保的免于刑事责任上诉状那去了
请问衡阳市中级法院管勇保的上诉那去了,你们谁扣押了上诉状,立案庭说在刑二庭,刑二庭又说没有,还不准上诉人查,还威胁上诉人,就算去了也进不了刑二庭,难道百姓有寃无处申吗?
祁东县农民衡阳电视问政反被关押近600天免于刑事上诉状
到百度搜湖南省廉政频导(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
管勇保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管勇保,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官家嘴镇日升堂村10组。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祁东和耒阳两地司法勾结虚构事实、指鹿为马、枉法仲裁,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
二、请求上诉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将违法人员立案侦查。
理由:
一、发生村民阻工时,风电站的用地尚未取得合法的手续,到百度搜(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
按照征地的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需先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到位。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1)2015年6月5日,祁东县人民政府发布祁政通(2015)33号征收土地公告;(2)2015年12月5日,祁东县国土资源局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3、祁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2014年12月30日、2016年2月1日、2016年4月11日,逐步将征地补偿款陆续发放到祁东县官家嘴镇,镇政府以征地款未全部到位及村民损失计算未完成为由未将该款发放到村民及村组手上;(4)村民阻工的时间是2014年12月26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2日(一审判决第四页),半年以后祁东县人民政府才发布征地公告,祁东县国土局是在将近一年后才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征地补偿款一直没有发放到村民及村组手上。湖南省廉政频导采访(当风力发电站划破青山的脸)因此,被村民阻工的是一个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的非法用地建设项目,村民阻止非法项目的施工活动,是无可置疑的天然正义,是反抗行为的理性起点,反抗除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捍卫价值和尊严。同时,维护个人的利益与安全,在刑法上属于正当防卫。开庭当天我的辩护律师说我是正当防卫,没有犯罪,犯罪的某些公检法人员等一些话让全场旁听人感动鼓掌和流泪。法律许可法人和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侵害人实施积极的反抗作为。正当防卫的法律正当性即在于,防卫行为的条件、因果关系与法律后果均为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并予以积极评价。村民针对非法项目的阻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无论是组织者还是参加者都不应当因这样的阻工活动 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证明上诉人组织村民去工地阻工的证据不足。
首先,起诉书称有视频资料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但无论是在祁东县法院还是耒阳市法院,都未收到公诉机关提交的该证据。在一审法院,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些参加阻工村民的证言,欲证实是上诉人组织村民去阻工的,但在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要求所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时,却被法官无理拒绝。到庭的刘保徕、刘孝爱两位证人证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时,未向不识字的证人宣读笔录内容,辩护人当庭宣读的笔录内容与证人证言内容不一致,侦查人员对证人有恐吓和威胁的行为。因此,村民的证言都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风电站工地罗四海等4位施工人员虽证明有一个30多岁的男性在阻工现场指手画脚,不准动工,但公诉人无法提供这4位证人的辨认笔录,因而不能证实证人所指的是上诉人。
管志新、管志莲、刘叶春等镇村干部关于阻工现场的证言,均系无法证实的道听途说,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
三、侦查机关用非法的手段搜集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有罪的证据。
一审庭审已经查明,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7日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羁押上诉人,非法扣押上诉人两台手机及现金四千多元等财物,期间上诉人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同月9日,上诉人才被送至看守所。从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2014年12月26日、31日和2015年1月2日,到上诉人被抓的2015年7月7日,已经过去有半年时间,而且阻工当时已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现场处置,期间没有新的情况发生,上诉人被抓完全是人为的打击报复所致。
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时,当地政府为违法企业撑腰,司法机关成了政府的帮凶,是不争的事实。一个案件两个被告人,其中一个因一审期间的主动认罪可以由公诉机关撤诉,而后决定不起诉,而上诉人因坚持自己无罪被判有罪,这是依法办案?这是司法公正?
强权,能限制我的肉体,但强迫不了我的思想。共和国的法律已经明确在三次阻工发生的当时,风电站项目尚是一个非法的项目,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环境。假如这种为追求政绩而忽视民生、强奸民意的行为一再得到法院的袒护,将法律及社会伦理准则尽皆抛弃,那么官员的“政绩”对于大多数民众来说又有何益?如果法律之伞不能为一个小家和群众利益、公众利益、国家利益遮风避雨,这个社会又有何安居可言?这种法律的积极意义在哪里?政府和司法对我的“合法”打击报复,受伤害的不仅仅是上诉人个人的权利,更是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
法院和法官存在的价值,全在于它的公正性,而确保公正性的唯一途径,是以事 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假如法院和法官量刑定罪带有随意性,有罪无罪只在法官一念之间,或为了讨好上级、讨好政府以及维护所谓政府权威便不惜无中生有地定人罪名,或虽然知道案子有错,但为了不得罪同行而知错不改、将错就错,敢问能谈得上司法的公正性吗?恳请衡阳中院的法官对待我的上诉,能尊重职业道德,坚守公平正义,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到我手里的判决书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经得起时间和公众舆论的检验!
谢谢!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管勇保电话:13974749012
2016年12月31日以交,如今快三个月了为还不开庭

发表于 2017-4-20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上级部门领导严查原衡南县松江镇大洲村村支书周青山同志在任期间的一切作为。
周青山任村书记9年期间未为民办一件实事,致使大洲村10年面貌依旧,没有任何改观。现值干部选举之时,群众对其舆论很大认为已经不再符合书记条件,并应对其九年期间的一切工作来一次大彻查:
1、土谷塘航电枢纽赔偿款及我村土地剩余款账目不清不楚(从未公示),去向不明。
2、上面拨来的低保及护林水旱灾救济款等多项款项都未送达老百姓手上且账目不清不楚从未公榜。致使群众心里无底。
3、周青山当书记不是凭他本人工作能力,而是其父亲在上期村书记之时拉关系,培养他入党致使后面有机会当上村书记。周青山承接父之伎俩培养亲信入党丰富羽翼。他父亲在任期间本村账目就不清不楚欺压我们这些无知的老百姓导致子接父位又继续欺压老百姓。
以上事实敬请上级党委彻查,还全村公民一个公道。
                        
                                      衡南县松江社区大洲村,全体公民
                                                   2017年4月16日
发表于 2017-5-19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8-4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渎职

我诉唐华丰借款一案衡阳市雁峰区法院2016年9月审理2017年2月判我胜诉并于2017年4月受理强制执行,可执行局拖延执行严重不作为。我数次找执行法官都见不到人,要其电话执行局不给,4月底终于打通经办的刘法官办公电话要求执行,答:案子刚过来,我们还要上网查对方的可执行财产。早在3月底我就将对方在衡阳县西渡工业园有21亩土地3 栋高层电梯房及对方夫妻有股票和在社保局有养老金等信息书面报告执行局。5月9号终于又电话接通刘法官要求执行。刘:财产执行通知书昨天已发出了,我要去房地局查他的房产。我:他虽然卖了房但房地局目前还查不出什么,他在政府有关系至今没办售房许可证,请法院到国土部门冻结拍卖他的土地。刘:会的。我:我提供的唐华丰财产线索你们知道了吗?刘:知了。我:那他老婆在社保局有养老金怎不执行?刘:按法律规定他老婆的财产好像不能执行,她不是被执行人。我:法律最新规定两高司法解释他老婆是执行人。刘:下次去,你提供他老婆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你提供的他在西渡的房产被其他法院已经查封了,我们不能拍卖。我:告诉我你手机号吧,来之前我打你电话,免得又白跑。刘:不用了,你周四来吧,我在办公室等你。周四到雁峰法院刘法官不在,我将相关材料交执行局转给他。2017年6 月5日终于又打通刘法官办公室电话,我重复诉求。刘:把唐华丰老婆作为被执行人你要写报告来。我:上次你要我送身份证号时怎不说要我写报告?刘不作声。6月7 日我将报告送到刘办公室其又不在,我请其对面桌法官司告知其手机说是刘要我来的好汇报情况,该法官司:我不是领导不告诉你,你把东西放他桌子上。此后的一个多月我打无数次电话刘法官司都不在,找雁峰区法院办公室和执行局多人要刘法官手机号无一人肯讲,无奈之下我找雁峰区法院陈院长情况也如此,无数次从早到晚打陈院长办公室电话都没人接,难道陈院长不要上班?雁峰区法院的同志回复我:陈院长住在衡东县,远一点,不可能准时上下班。还是当官好!最高法最高检在今年初就出台了严防执行不作为乱作为有选择性作为的执行十规,难道雁峰区法院不知?夫妻双方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双方都是被执行人这个法律规定雁峰区法院难道不知?首封法院不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两个月后其他法院就可查封处置这个规矩雁峰区法院难道不知?受理多月且被执行之财产触手可及就是不执行,这难道是雁峰区法院的工作作风?如此执法是对法治的亵渎。

徐飞跃  15773446776
发表于 2018-8-1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12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女婿徐飞跃因上访被衡阳市蒸湘公安分局和蒸湘区检察院关在看守所十个月了,期间补充侦察、延长起诉多次,现仍不起诉,也不放人,因为说他寻衅滋事而没有任何事实,没有侵害的客体,没有受害者,完全是莫须有,检察院在没有核实基本事实便作出逮捕决定,他在狱中多次要求见驻守检察官几个月都不让他见,并威逼签订息访书,受害者都找不到的案子竟拖延十个月,就是要消磨意志,逼其认罪,否则,检察、公安难辞其咎。现其本人要求尽快起诉,但蒸湘区检察院不但不起诉,反而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时间,《刑诉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该案案情简单,并不是重大复杂案件。该案补侦两次,审查起诉用尽最长时间。没有任何事,却要被非法关押,这样的案子,蒸湘区检察院将其作为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对待,司法资源任由他们肆意浪费、挥霍,如真碰到重大、复杂案子该如何是好呢?请上级组织全面核查案件,还司法公正,还当事人清白!
发表于 2018-8-1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犯法,天理难容
我女婿徐飞跃是衡阳市中医院职工。2017年10月5日,他与另外4人开车赴京上访,在北京大兴区一收费站被拦截,该收费站解释:是你们当地政府要我们这样做的,软禁数小时后被驻京办接去,并动用了警车湘衡1701警,在驻京办又被软禁数天后回衡,即被衡阳市蒸湘公安分局行政拘留20天,10月30日以莫须有的罪名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11月6日,蒸湘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柏承生、胡建政一行数十人将他押回家,并对他家进行搜查,拿走了电脑和很多资料,至今没有给家属任何手续。这已经是他们第四次截访,第一次是在2016年3月13日,他只身前往衡阳火车站准备乘车赴京,蒸湘公安分局出动数十人,既未穿警服,也未出示任何证件,直接将人抬上警车,拉回蒸湘分局,后被行政拘留7天,并且是由蒸湘公安分局的上级衡阳市公安局下达的案件交办函;第二次是在2017年3月5日,他在长沙火车站坐火车又被石鼓公安分局等多个部门数十人从候车室强拖硬抬至停在车站坪的湘D1776警车上押回蒸湘公安分局。第三次是在2017年5月14日,他辗转在湖北汉口火车站坐车上访,被湖南衡阳市中医院和市卫计委及衡阳市石鼓区公安、 蒸湘区、珠晖区等多个部门近五十人拦住。公安处罚决定书中还说他纠集湘润汇通上访人员打横幅、围堵大门也是无中生有,栽赃陷害。是因为他的举报触动了利益集团的中枢神经,如果不整垮他,一些贪腐份子就要被查处。从10月5日到现在已5个多月了,既不放人,也不让与家属见面。12月7日,超过正常期限许多,蒸湘区检察院和公安分局均以其得罪纪委为名将他非法逮捕。2月6日家属找到蒸湘公安分局国保大队维稳中队柏承生,质问其为什么要超期羁押,他说没超期,是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的,已移送起诉。从10月30日刑事拘留到12月7日逮捕,超出正常期限,明显违法,逮捕都是非法的,谈何起诉?不让与家属见面就是为了隐瞒真相,混淆视听,瞒天过海。  律师曾几次找蒸湘区检察院侦监科雷云云,反映徐飞跃被违法批捕的事,雷云云一付流氓嘴脸,第一次说电脑打不开,不告知批捕时间。2018年2月13日上午,律师再次找到雷云云,雷云云只得口头告知,对徐飞跃的批捕时间是2017年12月6日,律师说10月6日就拘留徐飞跃了,12月6日才批捕,这已经是60天了,雷云云称:前面20天不算。律师:前面20天不算,也是40天才批捕。雷无言以对,却继续坚持错误批捕。 请上级组织严肃查处蒸湘区检察院和公安分局及其办案人员柏承生、胡建政、雷云云的违法行为,撤销案件,释放当事人,恢复名誉,还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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