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生活工作保障的通知 川组通〔2015〕69号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骨干企业党委(党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工作部: 为规范和落实全省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有关生活工作保障,确保第一书记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4号)等有关精神,现就切实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以下简称第一书记)生活工作保障通知如下。 一、落实第一书记各项待遇 全省各级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第一书记工作,帮助解决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按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待遇。 (一)第一书记任职期间,其原有各项待遇保持不变,休假和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派出单位要为第一书记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并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一书记任职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 (三)派出单位要按规定为第一书记发放伙食补助费。发放标准为一般地区每人每天50元,三州地区每人每天60元;发放天数为第一书记在村工作实际天数。派出单位要为第一书记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费,用于购置到村生活必需品。 对内地派往藏区的第一书记,若其全年领取的伙食补助费总额低于川组通〔2010〕58号规定的同类区援藏干部特殊补助,派出单位应给予补差。 (四)派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的标准为第一书记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对规范后的地方津贴补贴,若派出单位与派驻地的标准不一致,派出单位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差。 (五)派驻地乡镇应为第一书记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不能提供住宿需第一书记自己租房的,其租房费用由派出单位据实予以报销。 二、保证第一书记工作经费 (一)各县(市、区)在保障村级组织日常办公经费以外,应结合当地实际,按每个派驻村每年不低于0.5万元的标准安排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经费,并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二)第一书记任职期间,其从原工作单位到派驻村往返交通费用和途中住宿费用,由派出单位按同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予以报销,原则上每月往返不超过4次。 三、分级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一)按照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落实第一书记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派出单位的同级财政负责保障,并列入派出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予以安排。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自行负担落实第一书记各项待遇所需经费。 (二)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责保障,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到每一个派驻村。 (三)省财政将第一书记按政策规定增加的支出需求,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保障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市(州)财政要结合实际,从本级财力中安排对贫困县第一书记有关经费的补助。 四、严格政策执行和经费管理 (一)全省第一书记有关待遇应保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除本通知要求以外,各级各派出单位原则上不再发放其他生活补助或津补贴。 (二)第一书记伙食补助费,因条件特别艰苦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伙食补助费发放天数,要严格以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乡镇党委、村党组织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发放国家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和规范后的地方津贴补贴补差,要以县(市、区)委组织部的书面证明为依据。已经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的,不得重复发放。 (三)各地和各派出单位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第一书记生活工作保障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伙食补助费发放和工作经费安排标准等具体规定,建立健全第一书记有关待遇与管理考核挂钩的机制,切实加强和规范有关经费管理。 (四)各地和各派出单位要把第一书记驻村帮扶工作作为落实“好干部”标准、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和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教育引导第一书记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讲奉献不求索取,讲艰苦不图安逸,讲奋斗不计名利,以超常付出、严实作风和过硬举措,在推进贫困村如期脱贫、实现同步全面小康中培养锻造一大批优秀年轻干部人才。 中共四川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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