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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签名信寄往人大后 婚姻法24条存废有了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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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news.sina.com.cn/c/nd/2017-12-25/doc-ifypyuva8570268.shtml



万人签名信寄往人大后 婚姻法24条存废有了新说法万人签名信寄往人大后 婚姻法24条存废有了新说法
2017年12月25日 09:41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配偶私自举债 自己能否不“被负债”?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谈及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
  12月24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饱受诟病。不少人直到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在外“打借条”,自己“被负债”,纵然毫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来还债。多年来,他们呼吁推动修法,并建议全国人大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条司法解释的存废,有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推动下得到解决。
  1
  婚姻中一方因24条“被负债”
  今年9月23日,陕西铜川市的武女士下班后,又一次遭遇逼债。因无力偿还连带的夫妻共同债务,她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警告将司法拘留,还连累弟弟为她签下担保。武女士倍感绝望自尽,所幸被及时发现送医抢救,两个年幼的孩子才没有失去母亲。
  武女士的绝望不是孤例。这背后,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2月的数据,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9万余件,2016年案发率增长至16万余件,2017年现已上网10万余件。
  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执行而一夕致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遭遇司法拘留。
  甚至有法官站出来批评“24条”为“癌症性”的“法律错误”。
  “夫妻关系成了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指出,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司法解释存在的“硬伤”是“债务”前缺少了限制条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与婚姻法相悖。
  2
  万人签名信寄往全国人大
  2014年11月,离婚大半年的李秀萍,突然得知自己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被告,原来前夫在起诉离婚第二天私自举债280万元。
  历经一审、二审和申诉被驳回,如今李秀萍负担的债务每天净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告诉南都记者,最早开庭当天,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已被起诉,并被查封惟一住房。
  在李秀萍看来,这个司法解释“太恶了”,本是好公民,一朝“被负债“,因此人生颠覆的她,憋着一股劲儿,想做些事。
  2016年上半年,李秀萍找到“小羽妈妈”和兰瑾,共同创立“24条公益群”,目前各个省群加起来有千余人,成员遍布全国东、中、西部30个省区市,以女性为主。
  通过发布问卷调查,李秀萍和姐妹们不断更新数据,写了不同类型的材料寄送全国人大、政协、妇联,以及司法部、最高法院等部门。
  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李秀萍和云南等地群友注意到了备案审查这条路径,可以对违法文件进行纠正,“当时查了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就知道依法依规的呼吁渠道应该是这样的。”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可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今年2月,李秀萍一口气写了20封信寄给全国人大,群友也纷纷实名寄出大量审查申请信函,信封写上“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备案审查24条合法性”,后来她们还为此征集到11021人签名。
(受访者供图)
  在建议书中,李秀萍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明显超越婚姻法的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来,客观上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造成不良社会导向,致令司法公信受损,已经悖离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有关“24条”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的关注。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这一数量,是十二届全国人大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的三分之二。
  3
  最高法曾答复称将指导准确界定债务
  各方呼吁下,就该条司法解释,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秀萍等人认为,举债方的配偶很难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也很难证明其配偶举债用于从事赌博、吸毒,因此无法解决“24条”的根本问题,不仅没有解决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而且没有改变以婚姻存续期为基础的时间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性质没有改变。”
  曾提出相关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认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首先,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其次,24条的真正矛盾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如何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最后,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身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
  今年8月,最高法院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函件表示,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提到,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李秀萍等人依然认为,没有根治问题,不仅避而不谈规范债权、确保非举债方的知情权、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且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实有扩大化之嫌,把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解释成“为夫妻共同利益或共享利益的可能性所负的债务”,觉得“这一点很可怕”。
  4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请代表与最高法研讨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案例,也被写入这份报告当中。
  报告透露,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
  “去年以来的切身经历,这是一个有效途径,我从一开始没怀疑过”。当李秀萍得知全国人大收到建议并已经有所行动时难掩激动。 问题如何解决?
  “只有废止24条,才能根治问题。”李秀萍表达了她的希望。
  朱列玉则建议,确定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债共签,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也能为未成年孩子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减少恶意虚假诉讼的发生。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撰文指出,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债务人利益特别是债务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于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观研究。期待认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能够更加合理、公平。
  全国人大首次集中公布十大备案审查案例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
  1、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合法性审查
  2、叫停“附条件逮捕”制度
  3、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4、修改“超生即辞退”条款
  5、废除“著名商标制度”
  6、推动解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争议
  7、解决“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8、修改“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9、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专项审查107件地方性法规
  10、针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审查
责任编辑:霍宇昂

发表于 2017-12-2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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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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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周蓬安:夫妻“共债共签”,彻解“24条”之痛




周蓬安 于 2017/3/1 8:30:58 发布在 凯迪社区> 猫眼看人

[size=1.35em]    周蓬安:夫妻“共债共签”,彻解“24条”之痛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假离婚、真逃债”,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司法实践中,虽然保护了太多人,但也误伤了少部分人。近年来,网上呼吁废除或修改“24条”的声音逐渐大了起来,目标其实是希望法律能更加公正,不要继续“误伤”。

    所谓的“司法解释二十四条”(以下简称“24条”),即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笔者关注“24条”已经很久,尤其是近几个月来的个案报道,我是必看。比如湖南邵阳的《前夫借款百万她成被告官司现两份“阴阳判决书”》、《武汉:女子离婚3个月 莫名背上1200万巨债》、武汉《前夫欠下巨债失联女子离婚6年突被负债340万》、武汉《女子豪赌欠债800万 前夫月薪5000元被判还债》等,无不令人叹息,一些柔弱女子因此哭泣,一些五尺男儿也因此失去未来。有些判决的荒唐之处简直是令人发指,比如发生在江苏淮安的《丈夫提出离婚后向父母“借”300万妻子被判一起还》一案,一定会载入“中国法制史”的荒诞部分。离婚多年后突然出现债务、儿子向母亲借钱还打借条、一次性借款50万元没有汇款凭据、300万不知用于何处,法官竟敢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判定女方共同偿还巨额债务。一位网友留言道:如果这样就可以被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每对夫妻都可以跟自己父母写好几百万几千万的借条,以备日后万一离婚可以向配偶讹钱。也有网友出主意:女方也可以说跟自己父母借500万。

   

    窃以为,最高法在“两会”召开前夕出台这个补充规定,虽然有安抚民心,抵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24条”关注度的嫌疑,但至少说明最高法对汹涌的民意做出了反应。

    不过仔细阅读该补充规定,应该说还是相当失望。一位受害者给我留言:忽闻平地一声雷,二十四条出新规;看完之后很失望,只见废话一大堆。 非法债务不保护,虚假债务别理会; 这事本就该如此,如此新规糊弄谁? 夫债妻偿何时改?铜墙铁壁谁人推?以为高法勇纠错,却是萧规曹又随!

    在笔者看来,一方面,最高法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实毫无新意。因为此前法律从来就没有保护过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另一方面,并没有解决好举证责任问题,如何认定非法债务、虚假债务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投资经营,仅仅要求法官更有责任心,更具法制素养,这种强调也是了无新意。从最高法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内容看,最高法实质上认为“24条”并没有问题,目前社会上出现反应强烈的案件,问题出在基层法官不能完整地领会司法解释精神,片面、简单、机械地套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致,并非法律本身问题。言下之意,最高法目前并无对“24条”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打算。

    笔者以为,彻底解决“24条”所造成的混乱并不难。笔者并不赞成废除“24条”,而是希望最高法尽快完善“24条”内容,以堵塞法律漏洞。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明确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判断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贷及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救急借贷外,其他稍大金额借款尤其是用于投资或其它用场的大额借贷,都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谁借谁还。另一方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有债权债务的处置说明,一方私自借贷在离婚时未做说明的,一律视为单独借债,离婚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还债责任。说得再简单点,就是“共债共举”、“共债共签”。

   

    我相信一旦婚姻法司法解释增加了“共债共举”、“共债共签”内容,债权人为了放债安全,一定会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将有效避免借钱赌博、吸毒、包养情妇等问题,对于净化社会风气也有好处。因为家庭确实需要大额借款,夫妻共同签字也并非难事,也没加大多少社会成本,何乐而不为?(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ina.com.cn/s/wh/2017-04-18/doc-ifyeimqy2354248.shtml



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 丈夫看遗书才知妻子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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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8日05:58        未来网

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 丈夫看遗书才知妻子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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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妻子举债2500万后自杀 丈夫看遗书才知妻子真身份
制图/廖木兴

  死者生前背地里将巨款用于经营地下钱庄,江门中院终审认定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和自己结婚的人,名字是假的;不单如此,妻子还用高息诱饵等手段,偷偷向亲友、同事借款2000多万元用于经营地下钱庄。妻子因无力偿还巨额债务自杀后,这部分债务需要丈夫偿还吗?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江门中院审理了该案,最终认定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穿帮
  结婚一年多 不知妻子曾离异且育有一女
  2015年8月30日,何明接到电话,说妻子在珠海某酒店自杀身亡了!在自杀现场妻子留给他一份遗书,上面写道“对不起,你这么辛苦工作赚的钱全被我骗走,害你现在身无分文,家不成家;害你到处被人追债”。
  在办理妻子后事中何明发现,原来与自己生活一年多的妻子真名不叫曹洁,而是叫罗云,且妻子之前已离过一次婚,并生有一女,妻子自杀前除了给自己留下遗书,同样也留了一份遗书给其前夫,里面写到“我恨你抛弃了我,我一定要威(争气)给你看”。
  何明介绍,他1987年出生,经营红木家私生意,刚认识做护士的罗云时,她便以“曹洁”的名字及身份与自己交往,2014年1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当时两人筹办婚礼期间发生的一件事一直让何明不能释怀。摆酒的当天,女方家长亲戚没一人来参加。事后他就此事问过妻子,但她却找了些理由敷衍过去。结婚之后,妻子便多次以借钱帮助朋友为理由借钱,对此何明并没有多想,前前后后借出了300多万元,但之后却没见所谓的“朋友”还过钱。其间何明也见过罗云的女儿几次,但罗云谎称是她侄女。
  真实的罗云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她隐瞒身份意欲何为?
  秘密
  冒用他人身份 妻子扮“富婆”借下巨款
  据死者生前所在医院的同事介绍,在同事眼中,“曹洁”是个“有背景”、“经济雄厚”且大方的人,无论谁需要帮忙,她总是很乐意伸出援手。有次,一位同事结婚,知道“曹洁”家中有多辆豪车,便想向其借车作为婚车使用,“曹洁”二话没说,便把家中的豪车借给同事,还不收取费用。从事护士工作期间,“曹洁”跟亲朋同事透露,她的父亲是台山市某局局长,现在正在与某家医院合作开发新药品,经常需要资金进行周转,愿意以高利息跟他们借钱。亲朋同事见她住别墅,开豪车,平时打扮又是珠光宝气,加之其又有正当职业,断然不会欺骗自己,且她又承诺给付高息,不少人便心动将钱借给“曹洁”。借钱的一些人也曾想过“她会不会借了钱还不上呢?”,但只要你让她还钱,她也很爽快,第二天便把本钱还给你,还把利息一并结了。大家似乎对“曹洁”是个“富婆”、有能力偿还借款这点深信不疑,一来二去,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且数额越来越高,截至“曹洁”自杀前,她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人民币。
  记者从江门中院了解到,真正的“曹洁”其实是台山市人,但2011年4月已移居加拿大,罗云离婚之后便冒用其身份,并以“曹洁”的身份应聘成为了江门某医院的骨科护士,利用营造出来的“富婆”形象、别人对她的信任以及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罗云进行诈骗屡试不爽,其间有人要其还钱,她便“拆了东墙补西墙”。在她行骗期间,竟无一人识破她的骗局,就连她的亲舅父也不能幸免。
  判决
  不具备共同债务特征 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某一天,何明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妻子的舅父任强,这位舅父与其素不相识。舅父要求他偿还妻子生前的借款,任强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罗云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785万多元。但罗云借款后却没有归还分文给自己,多次向其催讨均没有结果。现在罗云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明偿还其中约一半债务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人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提起了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任强并不认识何明,不存在何明有向任强举债的合意;任强借给罗云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云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云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明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明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罗云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其本人已自杀身亡,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其遗书看出何明对此确实不知情,也未将借款据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云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强上诉请求何明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任强称何明因罗云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判决何明承担责任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因债务人罗云已死亡,任强依法可以起诉罗云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罗云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强直接起诉何明请求其承担罗云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故江门中院驳回任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新快报
责任编辑:李伟山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ina.com.cn/s/wh/2017-03-20/doc-ifycnpit2364839.shtml



丈夫偷走妻子房产证抵押贷款 法院判银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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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0日06: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丈夫偷走妻子房产证抵押贷款 法院判银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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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图

  广州日报讯 广州的温女士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失去赖以居住的房屋,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温女士的丈夫偷拿房产证、伪造签名将房屋抵押,一审法院判令拍卖房屋,款项优先偿还贷款。律师受温女士委托,查出银行多处违规,抵押贷款发放不合常理,二审改判银行非善意取得抵押权,温女士胜诉。
  丈夫伪造签名抵押房屋
  广州的温女士和丈夫连某长期感情不和,连某从国企辞职后创业失败,在外面负债累累。后来,连某盗取了温女士父亲留给温某位于天河区的一处房产的房产证,与某公证处公证员骆某(已停职)两人假冒签名做了公证。
  基于此伪造的委托书,某银行和不法财务公司安排了连某个人担保贷款34万元。不法财务公司从中获取6.13万元高额手续费,银行获取年利率8.613%的超额利息。
  连某身负债务后不知所终,银行起诉。假冒签名的公证被某公证处撤销,不法财务公司法人代表也被判刑,基于被撤销公证设立的抵押被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判决拍卖涉案房屋来清偿贷款。
  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一审法院认为,向银行借款时,连某与温女士还是夫妻关系,连某向银行出具了公证委托书,后被证明假冒签名而撤销,但银行并不具备鉴定能力;其次,连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却取得了房产证原件,涉案房屋做了抵押登记。因此银行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故判决银行以抵押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温女士找到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的余春明代理二审上诉。余律师认为,如果银行按《贷款通则》等要求对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等任何一项做到审慎审查和监管,此笔贷款都不会发生。银行在签订贷款时未审查连某的个人信用,也没有联系房屋产权人温女士及其儿子核实二人资料,银行涉嫌故意向抵押人隐瞒抵押事实。
  改判:银行有义务进行审查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银行有义务也有能力对抵押人的身份以及担保意愿真实性、抵押物价值等内容进行审查。银行因信任公证而不审查,应承担公证失实的法律后果。银行委托非银行人员在未审核抵押人身份的情况下,出具《具结书》,房管部门据此为银行办理了他项权证。对此,银行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审法院认定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不当,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倪子牮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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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欠钱 老婆为了不用一起还债偷偷做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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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1日12:37        新浪综合



  来源:台州晚报
  原标题:老公欠了钱,老婆居然不用一起还债,因为她偷偷做了一件事……
  丈夫的债务
  作为妻子是有义务一起承担的
  但是
  临海的金女士
  对于丈夫欠下的债务
  法院竟然判定她
  不 用 偿 还
  为什么
  为什么?

  2010年,崔某因赌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坐牢期间,妻子金女士替他偿还了欠朋友卢某的借款50000元,并明确告知了卢某,因崔某一直赌博,让卢某以后不得再借款给崔某了。

  不料,卢某在崔某出狱之后又借钱给了崔某。后崔某赌博挥霍无法偿还,卢某便将崔某、金某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近日,临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卢某起诉
  崔某于2013年10月11日及10月16日分别向其借款4万元、3万元,崔某出具了两张借条,该笔借款发生在崔某和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崔某夫妇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看到这里
  是不是很气愤
  这个卢某
  简直是渣友!
  金女士答辩
  丈夫崔某坐牢期间,自己已经代为支付了欠卢某的借款50000元,并明确告知了卢某,因崔某一直赌博,让卢某以后不得再借款给崔某了。本案卢某的借款,用途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而是崔某用在赌博上了,自己对此根本不知情,且自己已明确告知过卢某不得借款给崔某了,故自己不应再承担了。

  卢某居然否认有这回事!
  关键时刻
  金女士出示了一样物证
  为此,金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录音两份,录音经当庭播放,显示为金女士在录音中多次提及已经告诫过卢某不能再借款给丈夫崔某,并述及崔某及原告卢某均参与赌博,导致了欠账。对于这两份录音内容,卢某并不否认。

  法院审理
  结合两份录音内容及卢某承认知道崔某因诈赌坐牢的情形,崔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金某在本案债务发生前已经明确拒绝过卢某向其丈夫出借款项,故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崔某个人债务,金某无需共同承担。因举证问题,该笔债务也无法认定为非法债务,故崔某还需按欠条约定支付借款。

  提醒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举证等一系列问题,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即便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最终金某无需共同偿还该笔欠款,关键证据就在于这两份录音,所以有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的市民,应做好证据保存工作。
责任编辑:初晓慧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k.sina.com.cn/article_5192305056_1357c49a00010022g7.html?cre=tianyi&mod=pcnews&loc=15&r=0&doct=0&rfunc=23&tj=none&tr=0



马蓉被曝拖欠20万元酒店费,酒店以夫妻之名起诉王宝强代还!
2017-09-27 10:19:44  新浪看点  作者:八卦不死人   我有话说



近日,王宝强和马蓉的离婚案件再一次的被推向了高潮,虽然持续了一年之久,但是这一次也算给王宝强一个很好的交代了!

宋喆被抓,马蓉被限制出境,马蓉妈妈被起诉私刻公章,甚至王宝强的堂兄也可能涉嫌此案,据说已经被带走调查。原本四面楚歌的王宝强终于可以松口气了,也算是自己讨回了一个公道。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这样的结束,因为在法庭之上马蓉突然改口称自己与王宝强还有感情,不同意与王宝强离婚。从而让离婚案件再一次搁置。虽然王宝强与马蓉早已经没有夫妻之实,但是依然还有夫妻之名。所以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两个人在法律上就还是夫妻关系。

近日,一家北京高档的酒店将王宝强一同起诉至法院,理由竟是马蓉当时拖欠了近20万元的酒店费用,当时是以宝亿嵘公司名义记账,但是如今一直都迟迟未还,并且多次讨要无果,如今找不到马蓉本人。所以酒店再三考虑之下由于王宝强还没有和马蓉离婚,可以要求王宝强代还。

目前王宝强方面尚未进行正面回应,但是想必这一笔服务费王宝强是坚决不会替马蓉偿还的吧,不仅仅是因为目前两人正在处理离婚事件,更是因为很有可能这笔费用就是马蓉背叛王宝强之用,如果王宝强还帮付了房费,那可真的是天大的笑话呢!

所以就有网友表示,马蓉真的是手段高明呢,自己欠下的债,还要别人来处理烂尾,王宝强可真的是比武大郎还冤啊!

但愿两个人的恩恩怨怨不要伤及孩子,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看点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的30日内与新浪看点联系。)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6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hunan.sina.com.cn/zimeiti/2017-10-13/detail-ifymvuys8520019.shtml?cre=tianyi&mod=pcnews&loc=12&r=0&doct=0&rfunc=23&tj=none&tr=0


岳阳女子离婚后拿欠条找前夫要债
2017-10-13 09:12潇湘晨报评论(0人参与)


[color=rgb(153, 153, 153) !important][url=]A-[/url]
[color=rgb(68, 68, 68) !important][url=]A+[/url]


  原标题:离婚后,拿欠条找前夫要债
  本报岳阳讯 日前,岳阳平江的吴女士拿着一张欠条将自己的前夫告上法院。原来,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女士的前夫将一笔报销的医药费自己花了,随后写下一张欠条。这笔钱明明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这样的“债务”有效吗?近日,平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吴女士与姜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的儿子小吴患病住院,花费医疗费24960元。小吴出院后,姜先生在医保部门报销了17472元,之后姜先生将这笔报销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吴女士找姜先生要,姜先生还了5000元给吴女士,向吴女士出具了欠款金额为120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不久,吴女士和姜先生就离婚了。
  离婚了,但欠条上的钱还没要回来。索要债务无果,吴女士以前夫姜先生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姜先生偿还余款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吴住院治疗发生在吴女士和姜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姜先生持医疗费发票进行报销所得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姜先生持有报销款有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但姜先生在返还5000元给吴女士后出具的欠条,是双方不以离婚为条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合意,即医保报销所得款项全部归吴女士所有,姜先生应全部返还给吴女士,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吴女士要求姜先生返还余款12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记者周凌如通讯员周梅岳刘奇志

发表于 2017-12-2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gsnews/2018-01-10/doc-ifyqkarr8179598.shtml


小马奔腾案判决陷争议 专家:《婚姻法》24条需正视
2018年01月10日02:28 新京报微博[url=]微信[/url]QQ空间[url=]添加喜爱[/url]



  “小马奔腾案”判决陷争议
  《婚姻法》“24条”需正视
  一家之言
  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
  近日,曾经红极一时的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小马)创始人李明的遗孀金燕被北京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在2亿范围内承担李明当初签下的回购股份责任,又引发了一轮对婚姻法相关条款的批评。目前,金燕已向北京高院提起了上诉。
  2011年时,小马的股东李明、李萍、李莉三兄妹和建银投资公司等多名投资人约定:后者投资入股小马,但若小马未能在2013年底上市,后者有权要求小马、三兄妹或其中任何一人购回这些股份。不幸的是,2013年底,小马并未上市,李明随后也去世,李萍李莉出走海外。最高法院海富案判决后,小马公司似也不再能成为回购义务人。所以投资人盯上了金燕。
  金燕被要求担责,主要不是因为她是李明财产的继承人,而是由于她作为妻子,被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承担共同债务。该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案金额则再创新高,但妻子似乎却非无辜,因为这对夫妻并没有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否则她现在就无需担责了),丈夫的对赌倘若成功的话,夫妻的共同财产会翻几番。妻子既然有“坐享其成”的机会,就不应在丈夫对赌失败后叫屈说不知情、不参与、不是男人的附庸,否则就成了“赢了,是我们的;输了,是你的”。
  2016年最高法院的一项《答复》确认了共同所得与共同债务相平衡的原则。这也是本案一审法院的基本逻辑。至于妻子举证说她一向自食其力,亦不能否定对赌成功会导致她的总财富增加。
  何况,小马引入机构投资者,是李明生命中的大新闻,妻子要辩称不知情,不太令人信服。金燕自己是开公司的商人,并非无知,若担心丈夫的对赌失败,就应该事先实行约定财产制并告知债权人,或跟债权人明确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这样根据第24条,还是能免责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第24条毫无问题,实际上有学者斥之为“恶法”。第24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夫妻串谋躲债等,重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牺牲无辜配偶的情况。
  最高法院曾经打过一些“补丁”,如2017年2月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人串通虚构债务,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2017年8月强调债务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不难推论,一方借钱包养情人等与配偶利益相悖的行为,自然也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内容。
  目前最大的隐患是:法院所持的共同生活标准还包括了生产经营。
  在当前人们投资渠道多元化、炒股炒房玩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比起李明这样的知名商人的大手笔,反而是普通百姓更可能在配偶不知情甚至反对时,借入大量资金,折腾比对赌更不靠谱的事情,风险很大。所以在新的社会共识达成的背景下,可以汇聚民意,调整法律对法益的保护次序。
  具体来讲,立法机构可以把“共同生活”明确缩限为“共同日常生活消费”(或由司法机构通过法律解释来实现)。夫妻一方借入超出这一标准所需的资金的,视为单方债务。这样,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希望夫妻双方共同担责的,就需要多一个步骤,让夫妻都签名成为债务人。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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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坚 SF163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ina.com.cn/s/wh/2018-01-24/doc-ifyqwiqi9593332.shtml



夫妻共签百万元借款协议  法院判两人共同还债夫妻共签百万元借款协议  法院判两人共同还债
2018年01月24日 03:42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欠款百万元夫妻共签字 法院判两人共同还债
  1月18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新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实施第二天,顺义法院便对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件做出了判决。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顺义区法院认为,案件中夫妻一方因百万元债务所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另一方也签了字,因此该债务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这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顺义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原告张明(化名)向顺义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李强(化名)、王霞(化名)夫妇偿还借款13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明表示,其与二被告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其向被告出借1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利息,并商议将被告位于河南省的一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但二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已构成严重违约。
  经查,2016年9月1日,被告李强书写借条一份,载明李强向原告借款100万。2017年10月1日,原告与李强、王霞夫妇又签订了一份书面借款协议,该协议对利息和房屋抵押做出了明确约定。李强和王霞夫妇二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顺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李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载明李强与王霞系夫妻关系,且有李强、王霞二人的共同签字确认,故应当认定为两人的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追认,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此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数目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按照新司法解释,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
  文/本报记者 杨琳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刘光博




发表于 2018-1-31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2-13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ina.com.cn/w/2018-02-11/doc-ifyrkrva7076986.shtml



法律存在漏洞?美6名未成年人将参选堪萨斯州州长
  原标题:法律有漏洞?美国6名未成年人将参选州长
  [环球网报道 记者 查希]据台湾“中央社”2月11日报道称,美国堪萨斯州的6名青少年已雄心壮志宣布参选州长。
  由于堪萨斯州法律并未限制州长候选人年龄,州议会已着手修补。
  《堪萨斯城明星报》(Kansas City Star)称,6名未满18岁的青少年宣布将参选年底的州长大选,出现了还没有投票权却能成为候选人的奇特现象。
  报道称,美国的投票年龄为18岁,但堪萨斯州法律却未对州长候选人有任何年龄限制,让这6名尚未拥有投票权的青少年找到漏洞,有机会进军政坛。
  堪萨斯州议会考虑修法弥补这个漏洞。共和党籍州议员卡朋特(Blake Carpenter)提案,未来州长或是参与州公仆职务选举的候选人将要求必须年满18岁,且在堪州居住满4年。
  尽管这项法案已经在州众议院委员会通过,但报道还称,这项法案并不适用11月的州长选举。换言之,这6名已经宣布参选的青少年都能角逐州长职务。
  《赫芬顿邮报》(HuffPost)称,美国多数州都对州长候选人设有年龄限制,通常要求年满30岁。佛蒙特州(Vermont)是另一个没有年龄限制的州,去年8月一名13岁少年也宣布参选州长。
责任编辑:初晓慧




 楼主| 发表于 2018-2-14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ina.com.cn/c/nd/2017-12-07/doc-ifypnqvn0813066.shtml



副国级叮嘱县处级:人大工作是一线 有时还是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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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07日08:09                新浪综合
副国级叮嘱县处级:人大工作是一线 有时还是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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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副国级叮嘱县处级,组织上的安排,不是一种照顾
  来源:北京青年报
  撰文  |  孟亚旭
  “我是69年的,(到人大工作)肯定不是退休前的过渡,这也同样是在一线,不是二线,我们的任务、责任都很重。”徐真民,2016年3月从县委到了人大,担任浙江省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他看来,“从县委到人大工作,只是分工不同”。
  12月初,徐真民到了北京,参加2017年第四期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班。12月1日至4日,来自浙江、贵州、云南3省的303位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在北京参加了这期学习班。
  部级高官登台做讲师
  本次学习班共四天,地点是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内容包括开班式、辅导报告、分组讨论、现场教学、大会交流等环节。
  学习班还有严格的上课时间——上午9点,下午3点。几天下来,每次在上课铃声打响之前,300多位学员们几乎都能按时坐到教室听课。
  “今年是全国县乡人大换届后第一年,都是新兵”,徐真民说,“作辅导报告的都是人大工作的专家、领导,对县乡人大工作非常了解,非常系统地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进行了十九大精神的辅导,收获很大”。
  政知见了解到,学习班共配备五名高级别“授课老师”,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刘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振华。
  授课内容也围绕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展开,包括“加强人大立法与监督工作”、“地方组织法和地方人大工作若干问题”、“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和“做好人大代表工作”等。
  政治局委员作开场讲话
  规格最高的,其实是开班仪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出席。
  这也是今年以来王晨第四次出席学习班的开班仪式。自第三期开始,他的职务多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来自基层的人大负责人也因此有机会直面副国级领导人。
  今年5月8日至11日,2017年第一期学习班开班,来自吉林、江苏、广东和西藏四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参加。此后,7月、11月、12月,每个月都有300余名基层人大负责人来到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培训。加上最新的这期,一共有16个省份的1300余名基层人大负责人到北京进修。
  与这些基层的人大负责人面对面,王晨说,“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人大工作不是二线,而是一线,有时还是火线。组织上安排我们到人大工作,不是一种照顾,更不是退休前的过渡,而是一种责任,一份担当”。
  “人大工作不是二线”,这样的话,在之后的辅导课上也被多次提及。对基层人大负责人来说,这些讲话都非常有分量。
  政知见注意到,每天上课前,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大英都会拿出培训笔记,认真记下老师们讲的重点内容,在参加培训学习的第一天,她的本子上就满满写了五六页。
  刘大英也并不是第一次来参加这样的培训,“十年前,我也来参加过类似的培训,这次来确实感觉氛围特别好,学习劲头足,尤其是纪律特别好。原来我记得门口的楼梯中间都是花花草草,现在全部都没了,吃的也都是自助餐。”
  “不换频道,一抓到底”
  中国的人大共分为五级,即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乡、民族乡、镇人大。而在以往,县乡人大的工作是“短板”。
  2015年6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开好县乡人大会议,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等。
  意见还专门提到,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要实行“专职配备”,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在2016年下半年开始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中,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不再由县党委书记兼任。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实行专职配备后,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便更能把精力集中在人大工作上,比如监督工作。
  在到北京参加培训之前,11月8日,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真民和三位副主任曾带队到县里的城区,就行车难、停车难治理情况进行视察。
  那次视察,视察组提出了建议,“相关部门要提高道路施工效率,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推进,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对群众出行的影响。”
  政知见了解到,宁海县在解决行车难、停车难的问题时,因为停车场用地和停车设施成本很高,在城市拆迁中资金平衡难度大,当地相关部门有畏难情绪。
  对此,徐真民的态度是,“不换频道,一抓到底,推动有效解决”。
  力挺基层人大搞监督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五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67万多名代表,其中,县级人大代表有59万多名、乡镇人大代表有194万多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全国各级人大代表总数的95%,且这两级人大代表都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与老百姓的联系也最为紧密。
  “我们会把老百姓关注的焦点、热点作为重点,组织调研、开展执法检查,提出意见,督促推动政府解决落实”。徐真民说。
  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批准预决算调整方案、组织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
  政知见了解到,在以往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也会碰到一些困难。
  “主要是一府两院有些部门对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意识不强,应付的情况也是有的”,徐真民介绍。
  本次培训班就是“力挺”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刘大英对政知见说,“回去后,会在工作中大胆、积极地围绕民生民意开展监督工作,特别是在教育、医疗、环保、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方面加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力度”。
责任编辑:时鑫




发表于 2018-3-2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配偶被负债,表现的是法律关系,反映的是情感关系。这样的事情,妇联又做了多少工作呢?论级别倒是不低呀?
 楼主| 发表于 2018-3-1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news.sina.com.cn/s/wh/2018-03-13/doc-ifyscsmu8992596.shtml



前夫因投资经营欠债300余万元 女子被判无须担责
2018年03月13日 05:03北青网




  原标题:前夫欠债300余万元 女子被判无须担责
  因到期未能偿还借款,三债权人将张某及其前妻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北京青年报记者近日获悉,北京二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令驳回债权人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王某2000年结婚,2016年协议离婚。三债权人于2017年7月分别与张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就2009年至2010年各债权人与张某之间曾经发生的借款关系进行确认,三份协议书共涉及借款金额300余万元。后因张某未如期偿还借款,三债权人分别将张某及其前妻王某共同诉至法院称,张某的债务发生于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判令张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借款本息。
  张某辩称,自己与三债权人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而系共同投资经营关系,款项均用于自己公司经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王某辩称,自己对涉案款项一无所知,也从未见到过该款项。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作出张某、王某共同偿还三债权人借款本息的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涉案债务金额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由债权人就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债权人对涉案债务系用于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未尽到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对债权人要求王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尚未公布,一审判决依据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对一审判决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内容进行调整。
  最终,二中院判决由张某偿还借款本息,驳回债权人要求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张冬




 楼主| 发表于 2019-2-21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news.sina.com.cn/c/2019-02-18/doc-ihrfqzka6872428.shtml


民法典会对夫妻债务、民间借贷出手吗?官方回应
  原标题:民法典会对夫妻债务、民间借贷出手吗?最高立法机关回应
  “法制日报”微信公号2月18日消息,按照工作安排,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继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迈开第二步。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在2020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将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截至目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于2018年8月整体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也已经于2018年12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
  还有一年时间就要集体亮相人代会,目前,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进展如何?尤其是对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民间借贷分类等这些焦点问题将如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回应。
  有关夫妻债务认定新司法解释规定暂不入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基础,每个人都关心。这其中,有关夫妻之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到底如何区分引发了大量的纠纷。
  由于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近年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5件建议,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进行审查。2016年以来,法工委还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这一规定的审查建议。法工委曾于2017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那么,这些规定会不会被吸纳到正在编纂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呢?“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透露,但因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初审稿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
  “立法工作机构根据各方意见正在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石宏说。
  此外,对于法工委是否还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回头看”,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田燕苗回应称,新司法解释对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修改,解决了这一规定原来存在的对当事人权益保护不平衡问题。“从备案审查角度来说,司法解释原有问题已经得到纠正”。
  正重点研究是否区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也是各方都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8月和12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先后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作了规定。对此,有的意见提出,民间借贷对金融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建议草案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
  对此,石宏说,立法工作机构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就合同编草案中的借款合同内容专门选择到民间借贷普遍、问题多发、处理经验丰富的区域开展调研。
  “民间借贷是民间为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解决金融借贷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产生的。但是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它涉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石宏说,从合同法的角度,对借款合同是否有必要区分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目前立法工作机构正在对这个问题作重点研究。
  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
  对于民法典分编中是否将单独设立知识产权编,石宏给出的答案是目前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条件还不成熟。他具体给出了两点理由: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也难以抽象出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
  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
  “鉴于以上原因,涉知识产权仍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以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方式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同时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石宏说。
  来源:“法制日报”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王亚南


 楼主| 发表于 2019-3-5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news.sina.com.cn/s/2019-03-04/doc-ihsxncvf9787415.shtml


人大代表: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
  来源:红星新闻
  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逐渐走近了一个群体——“24条受害者”。“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陈建银说,今年两会,她要为他们“发声”。
  “既然知道了这些信息,我觉得自己的压力还蛮大的,有必要出来发声。”陈建银说,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围绕夫妻债务问题,她今年准备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和《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银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

  “被负债”现象不仅仅是个案
  陈建银说,去年5月,一位虽是同一系统但未曾谋面的同事,得知她当选了全国人大代表,便找来向她介绍了一些人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负债”的事情。之后她慢慢走近了这个群体,发现“被负债”现象不仅仅是个案。
  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
  一些受害者在网上感慨:“你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个陌生人,拿着一张你前夫在婚内签字的巨额借条,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来向你讨债。”
  陈建银回忆,当地有一个“被负债”的老师找到她,“来的时候就哭”。听完对方的诉说,她更坚定要弄清这个现象背后的问题。
  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
  除了接触“被负债者”、咨询法官等,陈建银还上网查阅了相关资料。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她拿出打印的一摞资料介绍说,2017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展开备案审查后,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在外面借债,夫妻俩必须签字。如果我没有签字,那你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这钱确实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陈建银解释,银行早就采用共同签字的风险控制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遗憾的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却没有体现这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而且,草案稿中还删除了《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一个个案,到一个社会群体,作为一名代表,既然知道了这些信息,我觉得自己的压力还蛮大的,有必要出来发声。”陈建银说,今年两会她专门就此准备了议案,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这有助于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对于“共债共签”,陈建银举例,可以体现为,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建议对“24条”遗留案件特事特办
  “有些案子可能一审、二审、再审都结束了,该走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这些人怎么办?”陈建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还准备了《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陈建银说,现在各省都有适用夫妻债务新《解释》判决夫妻债务的案例,但一些地方也有继续机械适用“24条”、延续举证责任倒置、扩大化家事代理权等情况。
  “很多人都盼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最高法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实施情况,给予专项监督检查。”陈建银介绍,“24条”历史存量案件中,离婚被负债女性占据八成以上,绝大多数上有老下有小,七成以上被负债女性在房产被执行、工资被冻结的境况下,依然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孤儿宴母生存窘迫。适时展开专项监督,有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于专项监督的重点,陈建银在议案中提到,围绕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4条”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的日常工作机制建构上,责成各级法院必须成立化解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信访案件工作专班,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法院2019年度工作重点。另外,明确针对“24条”历史遗留案件,给予特事特办。
  陈建银举例,如四川省人大在屡次接到“24条”历史遗留案件当事人信访后,2019年1月,在四川省人大信访办设立四川省高院“24条”专门窗口,对“24条”信访案件登记后转交四川省高院统一处理,这一做法可以考虑推广。
  专家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对于民法典不可或缺
  游植龙是一名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广东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对“24条”的思考,始于该条司法解释刚实施的2004年。
  游植龙发现,“24条”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容不得他回避和无视。于是,2007年,他在某杂志上发表文章《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之后的11年里,他仍有不断发文指出“24条”的问题。
  接受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时,游植龙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必须予以规定,这已是共识。在立法技术上,婚姻家庭编(草案)第八百六十七条只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可以在该条之前再另设一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清偿规则分别各设立一条。”游植龙解释,对于夫妻债务规则的设计,他建议采取例示性立法方式,用原则界定、举例说明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曾在2017年6月发表文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主张废除规定宽泛共债推定的“24条”,这对于“新解释”的出台也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叶名怡同样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定规则对于民法典不可或缺。民法典的法律位阶高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加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若民法典与新《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则可强行解释为,民法典有意废弃新《解释》的债务判定规则。
  “时间不等人。按照民法典立法规划,2020年3月份全国人大将会表决通过民法典全部条文。”叶名怡指出,距今也就一年时间,希望接下来公布的草案二审稿能将“共债共签原则”加进去,“我觉得应该会加的。”
  律师提示:
  “被负债者”放弃上诉是非常错误的做法
  像陈建银提到的遗留案件问题,该如何解决?
  “现有法院正在审理的、没有作出判决的一审和二审案件,直接适用夫妻债务新《解释》,这不存在争议和疑问。对于一审判决未上诉已生效和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游植龙解释,法院以“24条”为据判决“被负债者”承担共债的案件,可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为由申请再审。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对于新《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
  不过,叶名怡认为,这落实起来很难。一方面,对于最高院或省高院来说,那些再审案件按新《解释》都翻案的话,或许他们承受不了;另一方面,许多个案确实很冤枉,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影响一辈子的,所以,在翻案和不翻案之间,这个度很难把握。
  游植龙提示,有些“被负债者”在被一审法院判决为共同债务后,以诸如“没钱交上诉费”等理由不上诉,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在上诉时,可以提供经济困难等证明,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上诉费。
  “法院不予准许的,就算借钱也要上诉。如果你不上诉,就视为你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以后想要再审或抗诉,就非常困难了。”游植龙说。
  红星新闻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闫宏亮

发表于 2019-3-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news.sina.com.cn/s/2019-10-15/doc-iicezuev2203171.shtml


原副市长女儿出轨借下巨款 让丈夫背上370万债务

  原标题:前夫遭遇“共债”背上370万债务“致命” 婚姻
  来源:成都商报
万莉和景玉生

刘文泳正在起草涉案《借据》

景玉生的房子即将被拍卖,房子所在大厦

最高检已经受理监督

  景玉生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倒霉的男人:不仅被戴了绿帽子,还要帮妻子偿还出轨期间的借款370万。
  十三年前,景玉生与湖南省醴陵市原副市长的女儿万莉闪婚。2012年8月,一个名叫刘文泳的人起诉万莉拖欠370万元,要求夫妻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在庭审期间,景玉生方知,万莉以“女友”身份向刘文泳借钱。
  201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370万借款认定夫妻共有债务,景玉生为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景玉生不服刘文泳一案的判决,今年7月23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7月26日,最高检决定予以受理。
  网络相识
  一个月闪婚
  婚内借钱826万
  2006年,景玉生41岁,江苏南通人,在珍爱网与30岁的万莉相识。“她说她是副市长的女儿,在英国留学过,北京新华联集团是她家族企业,该集团负责人是她的叔叔。”景玉生说,自己原是一名英语老师,后下海经商,是南通一家外贸公司的总经理,当时身价千万,离异后想找个人过日子。
  景玉生说,万莉显赫的身世和优质的背景,令他心折,让他觉得她不需要靠傍大款结婚敛财。
  一个月两个人闪婚,婚后他和万莉一起回醴陵市,万莉确实是湖南省醴陵市原副市长万某某的女儿,万某某时任醴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但是除了这一点,万莉口中的巨额财产却难以求证。“她父母居住在普通的公寓,我说为什么不住别墅?她跟我说父亲是公务员要避嫌。”景玉生说,这理由解释得通,可万莉称自己在国内外有多套房产,在上海有一套别墅,婚后两人去上海,却从未见过。万莉说的话真真假假,难以采信,景玉生考虑过离婚,可是很快,万莉就发现自己怀孕了,2006年11月,女儿出生。
  景玉生说,万莉的各种承诺迟迟没有兑现,相反,万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各种理由频频向他借钱,截止2012年12月17日,万莉被南京公安抓获时,景玉生给万莉的钱、购物金额总计826万元。
  为了表示有偿还能力,婚后万莉给景玉生写下三张共计5550万元的欠条,2007年8月份,两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万莉声明,自己有高达50多亿元的存款和5套房产等。
  2013年7月,万莉涉嫌利用婚姻诈骗徐某某一案件在南京被公审时,景玉生才知道,自己的遭遇与徐某某的遭遇如出一辙,唯一不同的是,他与万莉结了婚,生了孩子。
  “完全不敢相信,除了副市长女儿这一点是真的,什么英国留学、家族企业,几十亿元的财产,全部都是假的。”景玉生说。
  随着徐某某案件的爆发,万莉真实面目逐步浮出水面,与景玉生结婚前,万莉结过两次婚,生过一次孩子,万莉变更过户籍信息,包括名字和身份证号、婚姻状态。“婚内出轨六个人,有些同时进行,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我是被骗时间最长的。”
  2013年9月,万莉因为诈骗徐某某44.39万元被判刑6年6个月。2014年4月17日,法院裁定景玉生与万莉离婚。同年12月31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景玉生被诈骗案”被立案侦查,目前出于在侦阶段。
  巨额欠款
  女方向出轨对象借钱370万
  法院判丈夫共同还
  2012年7月,景玉生突然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个名叫刘文泳的人起诉万莉和景玉生,要求万莉还370万的欠债,支付150万的违约金,以及每月2.5%的利息,景玉生承担连带责任。
  刘文泳的起诉书称,万莉与自己相识多年,相处较好,自己对万莉也比较信任,在双方相处期间,万莉由于投资和开办企业等事项,声称其周转资金不足,多次向自己借钱,2009年至2011年期间,自己以银行转账、现金出借等方式,分批向万莉借款共计370万元,后来到期不还,催收无果,万莉借款用于投资、做生意以及生活开销、投资及生意的收益也用于家庭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基于要求景玉生和万莉共同返还。
  “刘文泳我压根不认识,当时万莉还没有被抓,我问万莉这怎么一回事?万莉说,跟我没有关系,她自己会处理好。”景玉生以为借款自己未签字,钱自己也没有花,并未当一回事,一审开庭时他未出庭,和万莉请了同一个律师代理出庭,但结果是官司输了。
  之后,景玉生向云南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时,景玉生拿到了刘文泳起草借据的照片,那是2012年4月29日,刘文泳和万莉坐在一个咖啡厅,用废好多张纸才拟定好借据,他将照片提供给法院,以此证明借据是事后补写,两人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在二审庭审上,刘文泳承认自己与万莉是恋爱关系。但官司再一次输了,景玉生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016年12月24日,最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刘文泳以涉案《借据》作为债权凭证主张万莉个人所负债务,应当由景玉生与万莉夫妻共同偿还,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
  因为这个判决,目前,景玉生位于南通市王府大厦的一套房子将于11月9日被法院拍卖,起拍价为367万元。“结错了一次婚,不仅被骗了800多万,房子也没了。”
  记者调查
  父亲确实担任过湖南醴陵市原副市长
  万莉曾是公务员 后被辞退
  10月14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了醴陵市组织部干部信息科了解万某某的履历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万某某属于处级干部,档案信息在株洲市组织部。随后,记者又致电了株洲市组织部干部信息科,该科室负责人魏女士为记者核对了万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与景玉生从公安局调取身份证号完全一致,景玉生调取的信息显示,万莉为万某某与黄某某之女。魏女士介绍,1997年12月到2002年11月,万某某担任醴陵市副市长,之后担任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到2007年11月换届选举,从此退出领导岗位,2012年2月退休。万某某确实有一个女儿名叫万莉。
  《2011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申请表》显示,万莉中专学历,是醴陵市人防办的一名公务员,任科员一职,2013年7月因为无故旷工被辞退。
  10月14日,记者致电了刘文泳就370万借款一事进行采访,刘文泳拒绝接受采访。除了刘文泳一案之外,《溧水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笔录》显示,2012年7月,江苏人徐某某向警方报案,万莉以“结婚为目的”和他谈恋爱,向其借款300多万元。后经过法院认定诈骗金额44.39万元,万莉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10月13日,记者电话就诈骗方式和金额向徐某某求证。“其他的资金都是现金提给她的,没有被认定,但她有写欠条,法院最终只认定银行转账部分。”
  除了徐某某之外,记者从两份《公安询问笔录》和一份警方立案通知书获悉,在2009年至2012年,还有三个男人向警方报案,万莉以“谈恋爱”和“发生关系”的方式,向他们三位借钱,分别借款十几万元,544万,和借款2000万未果。对于借款544万那位,景玉生曾代万莉还款350万;此外,还有一男士与万莉有亲密邮件往来。
  记者先后电话向这四人求证,一人提示电话为空号,两人“以不记得,没印象”否认,只有一人表示,“这件事过去很久了,我没再管了。”
  据了解,目前万莉已经出狱,记者就此进行采访。“这个案子从起诉到最后判决,我是不自由的状态,我不懂法律,你应该去问法院,他们既然这样判了,肯定有判的依据,你不要再来打扰我了。”万莉说。
  当事人代理律师:
  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最高检已经受理
  景玉生代理律师、四川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认为,这是一起罕见的夫妻共债。
  根据最高法业已查明事实,案涉债务均系万莉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情况下形成,且债权人正是其恋爱对象(俗称“小三”);最高法先明确本案为万莉个人借款,后因为万莉出具借据,又让景玉生连带承担,但对这一“债务加入”景玉生一直处于受欺瞒状态,无任何意思表示。
  “前面已经明确了个人债务,后来因为出具借据,就转化成了夫妻债务,这种转化是无条件的。”张柄尧说。
  本案案涉债务金额巨大,总金额达37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正常开支;在2012年7月17日刘文泳已正式提起诉讼情况下,2012年8月2日至9日,万莉还向刘文泳出具十多份确认书,帮助刘文泳补强证据,并将刘文泳转给案外人的款项,案外人转给万莉的款项乃至案外人转给案外人的款项通通计入370万债务本金中,造成370万本金这一案件重要事实相互矛盾,存在两人共同串通,以虚假诉讼坑害申请人可能。
  张柄尧认为,最高法院要申请人在配偶权受到严重侵害(俗称被戴“绿帽子”)情况下还需为配偶出轨行为所产生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不通过民事抗诉程序予以纠正,势必会对正常的婚姻家庭伦理造成严重冲击。”以上诉理由为申请事项,今年7月23日,景玉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7月26日,最高检决定予以受理。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钟美兰
责任编辑:吴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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