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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炭取暖被拘,铁腕治污须“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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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3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系红网第三届全国大学生“评论之星”选拔赛参赛作品

  民工加班施工,天冷生个火取暖,可能在人们看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而山西省忻州市一民工王某伟这样做的后果,却是被行政拘留5日。拘留原因,竟是因为“污染空气”,这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难道仅仅是燃烧煤炭明火,就已经严重到对大气构成污染而需要被拘留吗?

  面对网上的质疑和批评之声,忻州市处理此事的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回应。11月30日,忻州市公安局回应称处理决定是多个部门“开会决定的”。12月1日,忻州市环保局办公室庞姓主任告诉媒体,王某伟使用的焚烧物中有塑料袋和轮胎等废旧物品,这些物品燃烧将产生污染气体。“现在开会都是先报环境质量,再报GDP。”(12月2日澎湃新闻)

  针对此案,人们关注的焦点是拘留五日的处罚方式是否妥当。

  从法律上看,相关部门对该案的处理是合乎法律、没有问题的。民工王某伟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关规定,并且《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城区开展燃煤污染综合整治的通告》也明确规定,禁煤区禁止任何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居民个户燃用散煤、焦炭、型煤等煤炭燃料及其制品。所以,工人户外燃煤取暖,确已违规。从细微处着手,也是对法律负责的表现。

  但从人情上看,这样的刚性执法却可能是缺乏温度的,往往给人造成一种“为政绩拿弱势群体开刀”的错觉。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拘留之前还有警告、罚款、没收、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五种措施。可见,拘留已算是重罚。因此网友也批评处罚过于严苛,缺乏人情味。

  法与情有时总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但既然已经选择“法不容情”,那就务必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一旦发现相似或相同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对其进行类似的处罚,不管违法者是什么身份,或是出于什么原因。强调执法力度的同时,执法的公平性也应该得到兼顾。

  与此同时,执法的公平性需要执法透明度来体现。执法部门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后,也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处理结果及详情。增强执法透明度,积极主动地接受人民的监督,不仅是对法律负责,更是对人民负责。

  文/李肖潇(重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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