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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复】] 强烈要求严惩杀人凶手的报告(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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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只期望公安部门快点破案,还受害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不要让不知情者抹黑扭曲了事实,不管怎么说把加油站选址放在小学门口都是有害的,是对小学里几千小孩的不负责,本来现在上下学时间段就是拥挤不堪的道路,你在增加加油车,这对不管是有父母接送的还是无人接送的留守孩童都是存有很大安全隐患的,如果因此发生什么车祸事故,毁的是一个家庭,因为都是为人父母的,肯定是不忍心看到有流血事件发生,肖老的反对是绝对有理的,如果肖老一家因此遭到打击报复,那这个世界真的还有天理吗???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尽快破案,还老百姓一个公平
发表于 2018-1-1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刑事立案标准"雇佣三人以上伤人就可以刑事立案"何况现法医巳出具重伤2级的监定书,以上足以证明洞口公安不作为,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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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立安故意伤害一案怎么对,加油站股东之一黑社会头目尹波打电话叫人过来砍杀。事情发生前在花古天桥土菜馆开餐两桌多的二十多个人黑社会都动手了。饭店对面的公路都有摄像头的,公安可以看摄像头怎么还不通知家属去公案部看。加油站法人代表人特意打电话要受害者去的。明明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黑社会团伙。人证物证都俱在,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破此案
发表于 2018-1-14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立案故意伤害一案怎么对呢!加油站股东之一黑社会头目尹波打电话叫人过来砍杀。事情发生前在花古天桥土菜馆开餐两桌多的二十多个人黑社会都动手了。饭店对面的公路都有摄像头的,公安可以看摄像头怎么还不通知家属去公案部看。加油站法人代表人特意打电话要受害者去的。明明是有组织有预谋的黑社会团伙。人证物证都俱在,希望公安机关尽快破此案
发表于 2018-1-1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洞口公安严厉打击黒社会性质的团伙,给人民群众一个好的治安环境。 一个地方的治安好与不好,跟公安局长有很大的关系,作为老百姓,我们希望洞口的公安局长能有所作为,还老百姓以安全感!
发表于 2018-1-1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地方的治安好与不好,跟公安局长有很大的关系,作为老百姓,我们希望洞口的公安局长能有所作为,还老百姓以安全感!
发表于 2018-1-1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重伤二级的案件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洞口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接到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受害人《鉴定文书》后应当按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迅速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他涉案人员立案查处。但至今,洞口县公安局还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的义务!
即使是该案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该案洞口县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受害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恐怕也是深知如不立案是找不到明正言顺的理由!
那原因呢?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背景深?是不是洞口县高层有不当干预?是不是有利益交往?还是洞口县公安局懒政?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洞口县公安局都有推脱不了的责任!
发表于 2018-1-15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就因为不同意修建加油站就造到黑社会的打击报复,这也太荒唐了吧,学校对面建加油站是对学生的不负责,这不是在残害祖国的花朵吗,这位老人家就因为不同意修建加油站就被人砍杀,这还有天理吗,人民公安,真的就这样坐视不管吗???难道这个社会就是这样一言不合就动刀,然后再甩钱出去让人民公安帮他们擦屁股,难道人民公安就是有钱人的保护伞,平民老百姓就只有吃哑巴亏吗???
发表于 2018-1-1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洞口县公安局政工室的回复,内中有局党委“高度重视”等云云。不知情者恐会造成洞口公安立警为民的错觉,但知情者看到这个回复恰恰证明了洞口公安不作为或循私枉法!
本案始作为者为尹波且一直在家,洞口公安还要全力侦破?自案发后,洞口公安对受害人、受害人亲属、现场目击者等进行过调查问讯吗?
洞口县公安政工室的回复中称,洞口公安一接到报案后即抓获犯罪嫌疑人薛友良,事实是真实的吗?
薛友良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6月因聚众斗殴被洞口县公安局处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薛友良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对薛友良进行了公开审理。
对如此严重刑事犯罪,洞口县公安局、人民法院是打击不力的。洞口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只要是依法办事,对薛友良涉嫌多个刑事犯罪是不能让他逍遥法外的,如果薛友良不逍遥法外,他还能够在2017年11月25日将受害人肖湘杀成重伤二级?
洞口县公安、法院在洞口治案恶化的形势下是否尽到了自已的责任???
发表于 2018-1-15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洞口县公安局政工室的回复,内中有局党委“高度重视”等云云。不知情者恐会造成洞口公安立警为民的错觉,但知情者看到这个回复恰恰证明了洞口公安不作为或循私枉法!
本案始作为者为尹波且一直在家,洞口公安还要全力侦破?自案发后,洞口公安对受害人、受害人亲属、现场目击者等进行过调查问讯吗?
洞口县公安政工室的回复中称,洞口公安一接到报案后即抓获犯罪嫌疑人薛友良,事实是真实的吗?
薛友良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7年6月因聚众斗殴被洞口县公安局处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薛友良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对薛友良进行了公开审理。
对如此严重刑事犯罪,洞口县公安局、人民法院是打击不力的。洞口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只要是依法办事,对薛友良涉嫌多个刑事犯罪是不能让他逍遥法外的,如果薛友良不逍遥法外,他还能够在2017年11月25日将受害人肖湘杀成重伤二级?
还有那么多现场犯罪人到目前你们抓到几个?花古的公路上有监控你们有拿给受害者看当时参与的犯罪嫌疑人吗?黑社会头目尹波当场打电话叫人带家伙来搞,公安机关可以调电话记录。公安可以问现场听到的群众,人证物证都在怎么不关黑社会头目尹波??
洞口县公安,法院在洞口治案恶化的形势下是否尽到了自已的责任???
发表于 2018-1-15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jyyl123456 发表于 2018-1-5 18:47
必须严惩凶手,给受害人一个交代。

有组织有预谋的蓄意杀人案,洞口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接到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受害人《鉴定文书》重伤二级后应当按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迅速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措施。
发表于 2018-1-1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组织有预谋的蓄意杀人案,洞口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接到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受害人《鉴定文书》重伤二级后应当按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迅速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措施。
发表于 2018-1-15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重伤二级的案件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洞口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接到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受害人《鉴定文书》后应当按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迅速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他涉案人员立案查处。但至今,洞口县公安局还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的义务!
即使是该案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该案洞口县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受害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恐怕也是深知如不立案是找不到明正言顺的理由!
那原因呢?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背景深?是不是洞口县高层有不当干预?是不是有利益交往?还是洞口县公安局懒政?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洞口县公安局都有推脱不了的责任!
发表于 2018-1-15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新任洞口县公安局罗局长从重从严予以整肃洞口县如此之治安环境,.给老百姓一个安定的环境
发表于 2018-1-1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新任洞口县公安局罗局长从重从严予以整肃洞口县如此之治安环境,.给老百姓一个安定的环境
发表于 2018-1-15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重伤二级的案件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洞口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接到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受害人《鉴定文书》后应当按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迅速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他涉案人员立案查处。但至今,洞口县公安局还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的义务!
即使是该案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该案洞口县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受害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恐怕也是深知如不立案是找不到明正言顺的理由!
那原因呢?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背景深?是不是洞口县高层有不当干预?是不是有利益交往?还是洞口县公安局懒政?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洞口县公安局都有推脱不了的责任!
发表于 2018-1-15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受害人重伤二级的案件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洞口县公安局在2017年12月25日接到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受害人《鉴定文书》后应当按照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迅速对该案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他涉案人员立案查处。但至今,洞口县公安局还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的行为,系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的义务!
即使是该案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该案洞口县公安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受害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恐怕也是深知如不立案是找不到明正言顺的理由!
那原因呢?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背景深?是不是洞口县高层有不当干预?是不是有利益交往?还是洞口县公安局懒政?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洞口县公安局都有推脱不了的责任!
发表于 2018-1-16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伤二级,主案黑社会头目尹波凶手没有被刑拘?公安收到5万人将黑社会头目尹波人放了?如果这事是真的,洞口公安队伍确实该好好整顿了!
发表于 2018-1-16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重伤二级,主案黑社会头目尹波凶手没有被刑拘?公安收到5万人将黑社会头目尹波人放了?如果这事是真的,洞口公安队伍确实该好好整顿了!
发表于 2018-1-16 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重伤二级,主案黑社会头目尹波凶手没有被刑拘?公安收到5万人将黑社会头目尹波人放了?如果这事是真的,洞口公安队伍确实该好好整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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