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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灵官镇村民实名控诉灵官派出所所长邹军刚副镇长兼武装部长刘玉莲违法拘留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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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衡阳老鹰 于 2018-3-17 17:1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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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请接着看衡阳市记者调查实录!!!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



补充内容 (2019-5-10 09:48):
当事人维权一年多来得到网友们支持目前祁东县政府已经依法妥善处理好当事人的投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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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3-16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衡阳老鹰 于 2018-3-17 14:44 编辑

接到刘家实名举报后记者与衡阳市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宣传科,市民政局殡葬办等部门进行了联系沟通,一切比较顺利,第二天16日清晨多路记者驱车赶往灵官。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村后的山坡下的树林与菜地间凸显出一座豪华气派超标多倍的墓地,我们找来了刘家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面对镜头刘军的母亲泣不成声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另一方当事人刘美娥的父亲与刘军的爷爷是较好的邻居朋友,为镇中学的老师,生前与刘军爷爷说了自己是公职人员在村里没有土地,希望百年后能葬在刘军爷爷的自留地上,因为是好朋友刘军爷爷二话没说就同意了,并且说了为了不引人注意只能安葬不能立墓碑和墓围;刘美娥父亲答应了。
2013年刘美娥父亲去世如愿安葬在刘军家自留地上,为了感谢刘军家的恩情当时刘美娥家给了刘军家2000块钱感谢费。
一直到2017年相安无事,然而到了2017年冬至时,刘美娥家不声不响突然将高达2米6的墓碑以及麻石墓围建起来面积多达20多平方米,并且扩大的墓围严重挡住了刘军家人的墓地;刘军家在几天后才从村民口中得知情况,于是他们多次上门找刘美娥商量,希望他们将墓碑撤除,刘美娥家不同意;刘军家人又妥协要求他们起码不能建这么大的超标墓碑墓围,能不能缩小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合葬面积为6平方米)?刘美娥家人依然不同意说我是花钱买断了的(其实根本没有的事,自留地也不可能买卖),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刘军家人又找来村干部一起协调,依然没有结果,而后,刘美娥悄悄拿了2000块钱给刘军大伯(残疾人,大脑不太清白的人)希望他劝说家人不要为难他们了。
而刘军并不知道刘美娥给了他大伯2000块钱,2月28日在刘美娥没有缩小墓碑和墓围的情况下一气将刘美娥家的墓围推倒了一方,于是村干部又为双方协调,无果后,刘美娥报警(据刘军家人说这时都是一个叫刘玉莲的副镇长兼武装部长在幕后帮刘美娥),灵官派出所以为他们协调为名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协调无果,派出所以损坏他们财物为由(据说)拘留了刘军(记者采访刘军得知派出所拘留刘军即没有给他书面通知书也没有通知刘家人,而看守所在刘军拘留期满出来时也没有出具任何证明!)。
记者现场调查发现,刘美娥不仅仅墓地超标而且在修建墓碑墓围时将村民的树木毁坏约20棵左右,没有任何赔偿;(记者采访镇党委书记时他轻描淡写说,在农村毁掉一些树搞墓地很正常,谁知道先下葬还是先种树的?没人去追究!)并且将刘军家的地里棉花全部压坏也没有赔偿。

同时记者在现场请来了村主任付某,他也详细的介绍了村干部参与协调事件的整个过程,证明了刘美娥父亲下葬的地方是刘军家的自留地,同时也证明了刘美娥当初给了刘军家2000块钱感谢费;这次立碑纷争后刘美娥给了刘军大伯2000块钱封口费。
当记者追问胡主任,这种墓碑是否超标时,胡主任告诉记者肯定超标了,但是在农村没人管想建多高多大都可以。
记者又追问胡主任既然墓碑超标那么刘军在自家自留地上阻止他人违法修建墓地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
胡主任认为是合法的而且是在自己家地上,但是应该请政府部门来处理。
记者又问既然刘军行为合法派出所拘留他应该吗?胡主任认为拘留确实太过了,本来是芝麻大的小事结果搞的下不了台,让两家朋友关系成了敌人关系!他建议记者去镇政府和派出所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并且打电话给刘美娥一同前往但是刘美娥不愿意接受采访没有来。
记者一行来到镇政府,党委书记王志英接待了我们的采访,他的说法是这样,将自留地让给别人做墓地是做好事,但是收了钱就不一样了,而且发生纷争后又损坏他人财物,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家人的部队(某军事院校)来了红头文件要地方政府严肃处理,所以派出所才拘留刘军的!我问王书记,现在什么时代了部队还可以干预地方政府的司法工作吗?他笑了笑没有回答,我又问你看到了部队的红头文件内容了吗?他告诉我看到了,我要求他拿出文件让我们看看,他说文件人家给我看了就拿走了;我继续追问这个人家是谁?他苦笑了一下没有回答,但他表示希望两家能再次协商解决以免将小事闹大,刘家表示既然拘留了刘军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了!(采访有录音为证,这些也让老鹰想起了农夫与蛇的故事!)
电视台王记问干预此次事件的镇武装部长在吗?王书记说不在,但是刘家人告诉我们,他们看见他就在镇政府食堂里躲着。
而王书记一个劲催我们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查看卷宗协调双方妥善处理。
来到派出所,我们先告知的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和县公安局通报了调查情况,并且希望县公安局能为我们采访提供支持,县公安局电话告诉了派出所,但是派出所没有一个正式警察或领导出面接待,只是让一位协警来问我们干什么的?派出所不接待你们采访,有事情去县公安局采访。
因为始终无法采访到事件的重要当事人一方——派出所,我们半个小时后离开了派出所来到县城,吃完饭已经是下午2点多,我们又来到县民政局采访。接待我们的是主管殡葬的领导,听了我们记者的汇报他明确表示这样的墓地肯定违规,而且他告诉记者,祁东县今年明确为全国殡葬改革试点县,这种情况是重点整治对象,待措施上报批准后将在全县整治实施。对于记者举报的情况,他也明确表示将督促镇政府处理,如果没有结果将报县委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取缔!
当他听到刘军母亲诉说刘军被拘一事他表示对派出所的做法不可理解!
当我们来到县公安局采访时,政工股电话接待我们的人推说自己在开会;我们找到法制股,他们表示这事由纪委管;我们又返回找到纪委领导,他表示已经拘留了纪委就不会管了,你们只能去起诉县公安局!
下午4点记者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失望的离开了祁东县!法制国家的法制社会在祁东县就是这样体现的?衡阳市各部门的关注如大打水漂!


在此感谢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委宣传部,祁东县宣传部,祁东县民政局领导对记者采访的支持!


衡阳老鹰于2018.3.16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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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6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16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衡阳老鹰 于 2018-3-17 12:19 编辑

接到刘家实名举报后记者与衡阳市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宣传科,市民政局殡葬办等部门进行了联系沟通,一切比较顺利,第二天16日清晨多路记者驱车赶往灵官。记者在现场看到在村后的山坡下的树林与菜地间凸显出一座豪华气派超标多倍的墓地,我们找来了刘家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面对镜头刘军的母亲泣不成声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事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另一方当事人刘美娥的父亲与刘军的爷爷是较好的邻居朋友,为镇中学的老师,生前与刘军爷爷说了自己是公职人员在村里没有土地,希望百年后能葬在刘军爷爷的自留地上,因为是好朋友刘军爷爷二话没说就同意了,并且说了为了不引人注意只能安葬不能立墓碑和墓围;刘美娥父亲答应了。
2013年刘美娥父亲去世如愿安葬在刘军家自留地上,为了感谢刘军家的恩情当时刘美娥家给了刘军家2000块钱感谢费。
一直到2017年相安无事,然而到了2017年冬至时,刘美娥家不声不响突然将高达2米6的墓碑以及麻石墓围建起来面积多达20多平方米,并且扩大的墓围严重挡住了刘军家人的墓地;刘军家在几天后才从村民口中得知情况,于是他们多次上门找刘美娥商量,希望他们将墓碑撤除,刘美娥家不同意;刘军家人又妥协要求他们起码不能建这么大的超标墓碑墓围,能不能缩小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合葬面积为6平方米)?刘美娥家人依然不同意说我是花钱买断了的(其实根本没有的事,自留地也不可能买卖),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刘军家人又找来村干部一起协调,依然没有结果,而后,刘美娥悄悄拿了2000块钱给刘军大伯(残疾人,大脑不太清白的人)希望他劝说家人不要为难他们了。
而刘军并不知道刘美娥给了他大伯2000块钱,2月28日在刘美娥没有缩小墓碑和墓围的情况下一气将刘美娥家的墓围推倒了一方,于是村干部又为双方协调,无果后,刘美娥报警(据刘军家人说这时都是一个叫刘玉莲的副镇长兼武装部长在幕后帮刘美娥),灵官派出所以为他们协调为名将双方带到派出所,协调无果,派出所以损坏他们财物为由(据说)拘留了刘军(记者采访刘军得知派出所拘留刘军即没有给他书面通知书也没有通知刘家人,而看守所在刘军拘留期满出来时也没有出具任何证明!)。
记者现场调查发现,刘美娥不仅仅墓地超标而且在修建墓碑墓围时将村民的树木毁坏约20棵左右,没有任何赔偿;(记者采访镇党委书记时他轻描淡写说,在农村毁掉一些树搞墓地很正常,谁知道先下葬还是先种树的?没人去追究!)并且将刘军家的地里棉花全部压坏也没有赔偿。

同时记者在现场请来了村主任付某,他也详细的介绍了村干部参与协调事件的整个过程,证明了刘美娥父亲下葬的地方是刘军家的自留地,同时也证明了刘美娥当初给了刘军家2000块钱感谢费;这次立碑纷争后刘美娥给了刘军大伯2000块钱封口费。
当记者追问胡主任,这种墓碑是否超标时,胡主任告诉记者肯定超标了,但是在农村没人管想建多高多大都可以。
记者又追问胡主任既然墓碑超标那么刘军在自家自留地上阻止他人违法修建墓地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
胡主任认为是合法的而且是在自己家地上,但是应该请政府部门来处理。
记者又问既然刘军行为合法派出所拘留他应该吗?胡主任认为拘留确实太过了,本来是芝麻大的小事结果搞的下不了台,让两家朋友关系成了敌人关系!他建议记者去镇政府和派出所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并且打电话给刘美娥一同前往但是刘美娥不愿意接受采访没有来。
记者一行来到镇政府,党委书记王志英接待了我们的采访,他的说法是这样,将自留地让给别人做墓地是做好事,但是收了钱就不一样了,而且发生纷争后又损坏他人财物,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家人的部队(某军事院校)来了红头文件要地方政府严肃处理,所以派出所才拘留刘军的!我问王书记,现在什么时代了部队还可以干预地方政府的司法工作吗?他笑了笑没有回答,我又问你看到了部队的红头文件内容了吗?他告诉我看到了,我要求他拿出文件让我们看看,他说文件人家给我看了就拿走了;我继续追问这个人家是谁?他苦笑了一下没有回答,但他表示希望两家能再次协商解决以免将小事闹大,刘家表示既然拘留了刘军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了!(采访有录音为证,这些也让老鹰想起了农夫与蛇的故事!)
电视台王记问干预此次事件的镇武装部长在吗?王书记说不在,但是刘家人告诉我们,他们看见他就在镇政府食堂里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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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派出所,我们先告知的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和县公安局通报了调查情况,并且希望县公安局能为我们采访提供支持,县公安局电话告诉了派出所,但是派出所没有一个正式警察或领导出面接待,只是让一位协警来问我们干什么的?派出所不接待你们采访,有事情去县公安局采访。
因为始终无法采访到事件的重要当事人一方——派出所,我们半个小时后离开了派出所来到县城,吃完饭已经是下午2点多,我们又来到县民政局采访。接待我们的是主管殡葬的领导,听了我们记者的汇报他明确表示这样的墓地肯定违规,而且他告诉记者,祁东县今年明确为全国殡葬改革试点县,这种情况是重点整治对象,待措施上报批准后将在全县整治实施。对于记者举报的情况,他也明确表示将督促镇政府处理,如果没有结果将报县委采取联合执法行动取缔!
当他听到刘军母亲诉说刘军被拘一事他表示对派出所的做法不可理解!
当我们来到县公安局采访时,政工股电话接待我们的人推说自己在开会;我们找到法制股,他们表示这事由纪委管;我们又返回找到纪委领导,他表示已经拘留了纪委就不会管了,你们只能去起诉县公安局!
下午4点记者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失望的离开了祁东县!法制国家的法制社会在祁东县就是这样体现的?衡阳市各部门的关注如大打水漂!


在此感谢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委宣传部,祁东县宣传部,祁东县民政局领导对记者采访的支持!


衡阳老鹰于2018.3.16夜

发表于 2018-3-16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1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16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djcfd 发表于 2018-3-16 18:50
从举报看所长明显违法办案应该追究

向市纪委省纪委投诉并且可以投诉到中央巡视组!祁东县山高皇帝远!
 楼主| 发表于 2018-3-16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湖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对划定区域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不实行火葬。
  省人民政府没有划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和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乡(镇)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土葬。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前款第(三)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第十三条 火葬区内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二十五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8-3-1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16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1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3-17 0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年祁东县公安队伍非常乱,一直没有得到整治,出现这种违法行为不足为奇!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衡阳老鹰 于 2018-3-17 07:4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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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女的为刘军的母亲,男的为刘军的爷爷,豪华墓地后面的小墓为刘军家亲人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衡阳老鹰 于 2018-3-17 07: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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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八十多岁的农妇找到记者投诉,刘美娥修建墓地毁坏她家几十棵杉树松树,却当没发生一样!我问这些新补种的小树是刘美娥种的吗?她哭了,告诉我这是她儿子从广东过年回来自己种的。她又问记者能帮我讨回公道吗?我回答不能!她失望的离开了现场,看到她那瘦小的身材沮丧的背影我的眼睛感脚蒙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衡阳老鹰 于 2018-3-17 10: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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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违规拘留者刘军在现场接受记者采访!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后现代陈世美 于 2018-3-19 17: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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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记者金明达联系到村主任胡某来到现场接受记者采访!
发表于 2018-3-17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3-17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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