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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溪聚焦] 溆浦一网民微信转发暴力血腥宣扬恐怖主义视频,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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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0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3日,溆浦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在网上传播暴力血腥视频的宣扬恐怖主义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罗某玉(男,48岁,溆浦县人)。
      8月27日,民警在日常网络巡查中发现溆浦辖区内一名叫“夏家龙电力客户服务群”的微信群中,出现一段砍手跺脚极其残忍的宣扬恐怖主义的视频,影响恶劣。8月28日,溆浦县公安局双井派出所立案侦查,同日,违法嫌疑人罗某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因刺激好玩转发该违法视频至“夏家龙电力客户服务群”微信群的违法事实。
      溆浦县公安局依法对罗某玉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目前,罗某玉已被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那些对暴恐音视频充满“好奇”,并跃跃欲试给别人“分享”的小伙伴们能够长点心,违法犯罪的事千万做不得!
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在网上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溆浦警务

发表于 2018-9-10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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