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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你,湘西最美的钢铁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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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6-6 17: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你是湘西的一道亮丽的风景,你是湘西各族人民心中的彩虹。自你横亘在大山的崇山竣岭之中,就把偌大的精采世界与古老的山寨连结起来,打开一条通向外面世界的幸福之路。矮寨大桥,邂逅你是我的荣幸。它那巨大的钢铁身驱,气势恢宏,给人深深的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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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6 17:31 | 只看该作者
矮寨特大悬索桥位于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矮寨镇境内,距吉首市区约20公里,是国家重点规划的8条高速公路之一——长沙至重庆通道湖南段吉(首)茶(峒)高速公路中的重点工程。工程为双层公路、观光通道两用桥梁,四车道高速公路特大桥。桥型方案为钢桁加劲梁单跨悬索桥,全长1073.65m,悬索桥的主跨为1176m,创造了四项世界第一,极大地改善湘渝两省市的交通现状,对两省市乃至中西部的对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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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6 17: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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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6 17:35 | 只看该作者
各位媒体
以下每个字以人头确定事实正义正能量!也是国家法援具写的诉状!并且是国信国家法援省检广东省司法厅各位领导东莞市司法局王主任各位领导和特派的广东省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团队梁老师梁建中律师各位领导为百度(陈彬正冤案)的司法起诉!经过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四大律师事务所团队一二合议庭审!确定认定陈彬正死因不明属实!第一人民法院案号:莞法援申民(2018)4019号,电话:0769--22314325,梁老师电话:13602365119,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19民给2456号,电话:0769--89811201,或直播12368,还有三级公检文书!为了全世界人民预防杜绝遗憾!请各位转发知会!
国际政府媒体关注人类生命尊严是天职,百度《陈彬正冤案》解决刑,民事救灾赈灾是全世界国际国度政府的天职,不是官员站在遇难同胞尸骨上的作秀,关注国民的生命尊严是媒体的天职,不是报道领导政府功绩和英雄人物,更不是不管自己同胞的死活而却放大宣传他国的不幸!
上诉状
法安天下
德润天下
生命是人类社会文明经济进步发展的动力源泉!造福人类长治久安的根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爱桃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下称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古锡尧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新风路19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东华医院有限公司(下称东华医院)法定代表人:李胜堆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1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殡仪馆(下称殡仪馆)法定代表人:叶虹珍住所:东莞市牛山上山门禾坑路    因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426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原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1、判决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其过错给四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陈云、陈佳应予赔偿,陈国平、曾爱桃应予赔偿。22、判决被上诉人东华医院履行职责,出具陈彬正死亡原因情况说明。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总的观点,上诉人对原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见原判决P10-11),但对原判决适用法律有异议,原判决法律适用方面错误。导致其作出了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错误判决。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在2018年4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不知道陈彬正死亡原因不明是客观事实,上诉人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及诉讼时效起算时间。1、2015年5月18日上诉人亲属陈彬正死亡时,上诉人陈国平63岁、曾爱桃53岁,陈云8岁、陈佳3岁,四人痛失亲人,均十分悲痛,后事的处理均由陈彬正的妻子曾晓红与弟弟陈彬建在处理,2007年陈彬建怀疑陈彬正可能死于他杀,因此上访至起诉时止。综合全案证据,只能证明陈彬建知道其兄陈彬正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被火化,不能证明上诉人知情。事实上,上诉人是在办理本案委托授权时才知道陈彬正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被火化。2、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2018年2月27日为申请法律援助授权时起计算。 原判决认为应当从陈彬正死亡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二)本案的生命权纠纷,有其特殊性。1、本案有三个基础法律关系,陈彬正生前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与东华医院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陈彬正死后,上诉人与殡仪馆之间的殡葬服务法律关系。2、三个基础法律关系中,有陈彬正生前建立的,如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也有其死后建立的,如上诉人与殡仪馆之间的殡葬服务法律关系。33、三被上诉人因为未履行相应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或附随义务即后义务,存在过错(见原判决P11),且其过错共同侵害了陈彬正和其亲属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合法权益表现为有权要求依法保护陈彬正生命的权利,有权知道陈彬正死因的权利。4、三被上诉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陈彬正死因无法查明,上诉人精神因此遭受巨大摧残的损害后果。5、综上,根据以上法律关系及三被上诉人的过错事实,本案宜确定为生命权纠纷,但有其特殊性。甚至一审时,上诉人也可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
(三)本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本案的生命权纠纷与其它直接侵害到被害人身体致其伤害或死亡、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生命权纠纷不同,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四)上诉人的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判决错误。由上(一)可知,上诉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未超过三年,因此,本案原审起诉显然未过诉讼时效。二、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且上诉人主张的法律依据准确和有效。(一)原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的行为与陈彬正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见原判决P12),系原判决未正确认识本案案由或特殊的法律关系造成的错误认知。1、事实上,陈彬正或为病死,或可能遭人毒害,其死亡并非三被上诉人直接造成。但陈彬正死因不明,却是由于三被上诉人未履行其法定的或附随的后义务(见原判决P11),存在过错。上诉人需要提交的证据不是三被上诉人直接侵害陈彬正身体或生命的证据,而是需要提交证明三被上诉人过错致陈彬正死因不明的证据。因此,原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存在认知上的错误。22、原审中,上诉人已依法提交了《死亡证明书》等能证明三被上诉人过错的证据。(二)三被上诉人,特别是东华医院、殡仪馆存在的过错明显,原审庭审及全案证据足以证明。1、东华医院的过错及其违法依据。(1)东华医院在原审庭审及其书面《民事答辩状》中,明确承认陈彬正死因不明。(2)《死亡证明书》系东华医院格式文本,该证明书上是否同意尸解的内容,未经黑体字强化,或经其它特别程序提醒。(3)全案证据不能证明东华医院提醒过上诉人是否同意尸解。(4)《解剖尸体规则》第一条“...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第二条三“病理解剖: 限于教学、医疗、 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的规定。综上,东华医院在明知陈彬正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医疗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对陈彬正遗体进行解剖。然而,其未尽通知义务,也未对陈彬正遗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存在过错。2、殡仪馆的过错及其违法依据。(1)殡仪馆作为殡葬服务单位,相关委托和同意火化的手续依法应与上诉人办理,或由上诉人提交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授权,但根据殡仪馆提交的证据,当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是陈彬建而非上诉人或曾晓红,且陈彬建当时也未提交委托手续,这是殡仪馆的过错之一。其违法依据为《合同法》与《民法总则》。((2)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且该证无医生签字、医院和派出所盖章无效。但殡仪馆没有提交《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据,不符合殡葬程序,存在过错。2、保安公司的过错及其违法依据。保安公司作为陈彬正的用人单位,且其作为保安专业公司,应当比其它公司更具有安全意识,在职员陈彬正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附随产生了一个查明陈彬正死因,以便依法给予其相应补偿的后义务。保安公司不告知上诉人和督促东华医院查明死因,以确定陈彬正是正常的非因公死亡还是其它原因死亡,客观上是陈彬正死因不明及上诉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原因力,因此,保安公司存在过错。其违法依据是《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及非因工死亡方面的法律规定。三、即使因遗体火化、时间久远,陈彬正死因无法查明,也不能否定或推卸掌握陈彬正治疗全过程病历资料的东华医院,给陈彬正死因一个医学上的合理说明或解释的义务。其法律依据与东华医院过错同。因此,原判决认为依法无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上诉人因三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陈彬正死因无法查明,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的严重后果,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    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为全世界人民预防杜绝战友陈彬正同志极度痛苦遗憾,布告天下!以正视听!                                             
上诉人:国家法援广东省司法厅省检公诉机关以及 陈彬正同志永远的战友兄弟彬建联名执筆                     
2004.09.24陈彬正同志入职日----归案伏法止永远
各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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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法安天下
德润天下
生命是人类社会文明经济进步发展的动力源泉!造福人类长治久安的根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平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爱桃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云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下称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古锡尧住所:东莞市莞城街道新风路19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东华医院有限公司(下称东华医院)法定代表人:李胜堆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东路1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东莞市殡仪馆(下称殡仪馆)法定代表人:叶虹珍住所:东莞市牛山上山门禾坑路    因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14266号”《民事判决书》(下称原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1、判决三被上诉人共同赔偿其过错给四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陈云、陈佳应予赔偿,陈国平、曾爱桃应予赔偿。22、判决被上诉人东华医院履行职责,出具陈彬正死亡原因情况说明。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总的观点,上诉人对原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无异议(见原判决P10-11),但对原判决适用法律有异议,原判决法律适用方面错误。导致其作出了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错误判决。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在2018年4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不知道陈彬正死亡原因不明是客观事实,上诉人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及诉讼时效起算时间。1、2015年5月18日上诉人亲属陈彬正死亡时,上诉人陈国平63岁、曾爱桃53岁,陈云8岁、陈佳3岁,四人痛失亲人,均十分悲痛,后事的处理均由陈彬正的妻子曾晓红与弟弟陈彬建在处理,2007年陈彬建怀疑陈彬正可能死于他杀,因此上访至起诉时止。综合全案证据,只能证明陈彬建知道其兄陈彬正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被火化,不能证明上诉人知情。事实上,上诉人是在办理本案委托授权时才知道陈彬正在死因不明的情况下被火化。2、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上诉人知道或者应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即从2018年2月27日为申请法律援助授权时起计算。 原判决认为应当从陈彬正死亡之日起计算是错误的。(二)本案的生命权纠纷,有其特殊性。1、本案有三个基础法律关系,陈彬正生前与保安公司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与东华医院的医疗服务法律关系;陈彬正死后,上诉人与殡仪馆之间的殡葬服务法律关系。2、三个基础法律关系中,有陈彬正生前建立的,如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医疗服务法律关系;也有其死后建立的,如上诉人与殡仪馆之间的殡葬服务法律关系。33、三被上诉人因为未履行相应基础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定或附随义务即后义务,存在过错(见原判决P11),且其过错共同侵害了陈彬正和其亲属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合法权益表现为有权要求依法保护陈彬正生命的权利,有权知道陈彬正死因的权利。4、三被上诉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陈彬正死因无法查明,上诉人精神因此遭受巨大摧残的损害后果。5、综上,根据以上法律关系及三被上诉人的过错事实,本案宜确定为生命权纠纷,但有其特殊性。甚至一审时,上诉人也可以合同纠纷案由起诉。
(三)本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本案的生命权纠纷与其它直接侵害到被害人身体致其伤害或死亡、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生命权纠纷不同,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三年。
(四)上诉人的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原判决错误。由上(一)可知,上诉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未超过三年,因此,本案原审起诉显然未过诉讼时效。二、上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且上诉人主张的法律依据准确和有效。(一)原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的行为与陈彬正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见原判决P12),系原判决未正确认识本案案由或特殊的法律关系造成的错误认知。1、事实上,陈彬正或为病死,或可能遭人毒害,其死亡并非三被上诉人直接造成。但陈彬正死因不明,却是由于三被上诉人未履行其法定的或附随的后义务(见原判决P11),存在过错。上诉人需要提交的证据不是三被上诉人直接侵害陈彬正身体或生命的证据,而是需要提交证明三被上诉人过错致陈彬正死因不明的证据。因此,原判决对本案法律关系存在认知上的错误。22、原审中,上诉人已依法提交了《死亡证明书》等能证明三被上诉人过错的证据。(二)三被上诉人,特别是东华医院、殡仪馆存在的过错明显,原审庭审及全案证据足以证明。1、东华医院的过错及其违法依据。(1)东华医院在原审庭审及其书面《民事答辩状》中,明确承认陈彬正死因不明。(2)《死亡证明书》系东华医院格式文本,该证明书上是否同意尸解的内容,未经黑体字强化,或经其它特别程序提醒。(3)全案证据不能证明东华医院提醒过上诉人是否同意尸解。(4)《解剖尸体规则》第一条“...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第二条三“病理解剖: 限于教学、医疗、 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的规定。综上,东华医院在明知陈彬正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作为医疗服务部门,应当依法对陈彬正遗体进行解剖。然而,其未尽通知义务,也未对陈彬正遗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存在过错。2、殡仪馆的过错及其违法依据。(1)殡仪馆作为殡葬服务单位,相关委托和同意火化的手续依法应与上诉人办理,或由上诉人提交委托他人办理的相关授权,但根据殡仪馆提交的证据,当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是陈彬建而非上诉人或曾晓红,且陈彬建当时也未提交委托手续,这是殡仪馆的过错之一。其违法依据为《合同法》与《民法总则》。((2)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且该证无医生签字、医院和派出所盖章无效。但殡仪馆没有提交《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据,不符合殡葬程序,存在过错。2、保安公司的过错及其违法依据。保安公司作为陈彬正的用人单位,且其作为保安专业公司,应当比其它公司更具有安全意识,在职员陈彬正死因不明的情况下,附随产生了一个查明陈彬正死因,以便依法给予其相应补偿的后义务。保安公司不告知上诉人和督促东华医院查明死因,以确定陈彬正是正常的非因公死亡还是其它原因死亡,客观上是陈彬正死因不明及上诉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原因力,因此,保安公司存在过错。其违法依据是《劳动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及非因工死亡方面的法律规定。三、即使因遗体火化、时间久远,陈彬正死因无法查明,也不能否定或推卸掌握陈彬正治疗全过程病历资料的东华医院,给陈彬正死因一个医学上的合理说明或解释的义务。其法律依据与东华医院过错同。因此,原判决认为依法无据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本次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上诉人因三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陈彬正死因无法查明,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的严重后果,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    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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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世界人民预防杜绝战友陈彬正同志极度痛苦遗憾,布告天下!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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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4陈彬正同志入职日----归案伏法止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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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8 23: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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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0-4-14 15:29 | 只看该作者
稀里马哈 发表于 2019-6-6 17:31
矮寨特大悬索桥位于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矮寨镇境内,距吉首市区约20公里,是国家重点规划的8条高速公路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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